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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9年度,370號SCDM,99,竹簡,370,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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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竹簡字第370 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根堂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緝字第652 號),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楊根堂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一各編號「主文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署名,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一、本件犯罪事實:(一)楊根堂係址位於新竹縣芎林鄉○○路985 號金佳潔有限公 司(下稱金佳潔公司)之業務員,平時負責開發接洽客戶 、送貨及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楊根堂因積欠 債務,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業務上登載不實及偽 造私文書復持以行使之犯意,明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永 祥商行、天香企業、興利百貨商行、蓮福米行、喜來樂商 行、昂記有限公司、虹銓有限公司等7 家客戶,並未向金 佳潔公司訂購貨物,竟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貨日期,分 別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虛報永祥商行等7 家客戶名義,佯 向金佳潔公司訂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貨品內容,並均利 用不知情之金佳潔公司會計吳秋蓉,製作如附表二各編號 所示貨品內容而屬業務上文書之電腦出貨單(起訴書誤載 為送貨單)後,再由楊根堂持上開偽造之電腦出貨單,向 吳秋蓉申請出貨而行使之,致金佳潔公司陷於錯誤,誤信 確有出貨需求,並經吳秋蓉核對無訛後遂將貨品悉數交付 之。迨楊根堂取得上開貨物後,並未送交貨物予附表二各 編號所示之客戶,反將貨物轉售與他人,而利用所得貨款 清償債務。楊根堂為掩飾上開犯行避免金佳潔公司起疑, 遂分別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貨日期,駕車返回金佳潔公 司路途中,於吳秋蓉交付之送貨單(起訴書誤載為出貨單 )客戶簽收欄內偽簽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署名,以資表示 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客戶已確認訂購收受送貨單上貨物之意 思,而以此方式偽造屬收據性質之私文書,並持之繳回金 佳潔公司向會計吳秋蓉報帳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附表 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及金佳潔公司於貨物管理、收取之正 確性。嗣因貨款遲遲無法收回,經金佳潔公司核對帳款,(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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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想像競合犯:被告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先後7 次( 按如前述,附表二編號1至3、編號5至7均各論以接續犯之 1 次行為)偽造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在送貨單上偽簽如附 表二各編號所示客戶簽名之私文書並均持以行使,其目的 係為詐騙金佳潔公司之貨品並據以轉售販賣,已如前述, 則被告先後7 次所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 文書及詐欺取財之複數舉動,分別均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 所為,各應評價為法律上之一行為,是被告先後7 次所為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等犯 行,分別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 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 5、數罪併罰: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7 罪間,犯意各別 、行為可分,應予以分別論罪、合併處罰之。(三)科刑: 1、主刑:審酌被告楊根堂為金佳潔公司員工,竟因積欠債務 ,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公司貨物並據以轉售販賣,及 偽簽不實客戶簽名於貨物送貨單上且持回公司行使,造成 金佳潔公司之財物損失及對於貨物管理之正確性,且迄今 未能賠償金佳潔公司,其所為實值非難,惟衡量各次詐領 貨物價格非鉅,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 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2、從刑(沒收):被告楊根堂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送貨單 客戶簽收欄內,分別偽簽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署名共 11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 告沒收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 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5 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表一:┌─┬────────────────────┬─────┐│編│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號│ │ │├─┼────────────────────┼─────┤│1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 至3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陳」共叁枚,均沒收之。│ │├─┼────────────────────┼─────┤│2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4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張」壹枚,沒收之。 │ │├─┼────────────────────┼─────┤│3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5 至7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陳」共叁枚,均沒收之。│ │├─┼────────────────────┼─────┤│4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8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黃美蓮」壹枚,沒收之。│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5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9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葉」壹枚,沒收之。 │ │├─┼────────────────────┼─────┤│6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0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葉」壹枚,沒收之。 │ │├─┼────────────────────┼─────┤│7 │楊根堂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附表二 ││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送│編號11 ││ │貨單上偽造之署名「曾」壹枚,沒收之。 │ │└─┴────────────────────┴─────┘附表二:┌──┬──────┬──────┬────┬────────────┬─────┬─────┐│編號│ 客戶名稱 │出 貨 日 期 │貨品價值│ 貨 品 內 容 │客戶簽收欄│ 行為數 ││ │ │ │(單位:│ │ │ ││ │ │ │新臺幣)│ │ │ │├──┼──────┼──────┼────┼────────────┼─────┼─────┤│ 1 │永祥商行 │98年6 月10日│18 ,600 │⑴170 白膠杯-60 串,共40│「陳」 │接續犯:1 ││ │ │ │元(扣除│箱。 │ │ ││ │ │ │銷貨退回│⑵8 吋可彎吸管,共2 箱。│ │ ││ │ │ │) │ │ │ │├──┼──────┼──────┼────┼────────────┼─────┤ ││ 2 │永祥商行 │98年6 月11日│2,460 元│左右格餐盒-500入,共3 箱│「陳」 │ ││ │ │ │ │。 │ │ │├──┼──────┼──────┼────┼────────────┼─────┤ ││ 3 │永祥商行 │98年6 月12日│5,950 元│⑴6*21斜口吸管-100包,共│「陳」 │ ││ │ │ │ │ 1 件。 │ │ ││ │ │ │ │⑵12*22 單支包裝吸管-1kg│ │ ││ │ │ │ │ *5包,共2 箱。 │ │ ││ │ │ │ │⑶12*21 斜口吸管-100包入│ │ ││ │ │ │ │ ,共1 件。 │ │ │├──┼──────┼──────┼────┼────────────┼─────┼─────┤│ 4 │天香企業 │98年6 月13日│46,200元│⑴ 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張」 │ ││ │ │ │ │ 0cc-24入,共70箱。 │ │ 1 ││ │ │ │ │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 │ │ ││ │ │ │ │ 24入 ,共70箱。 │ │ │├──┼──────┼──────┼────┼────────────┼─────┼─────┤│ 5 │興利百貨商行│98年6 月16日│8,040 元│聯福益康沙拉油-18 公升,│「陳」 │接續犯:1 ││ │ │ │ │共12桶。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6 │興利百貨商行│98年6 月16日│7,985 元│⑴聯福益康沙拉油-18 公升│「陳」 │ ││ │ │ │ │ ,共8 桶。 │ │ ││ │ │ │ │⑵170 白膠杯-60 串,共7 │ │ ││ │ │ │ │ 箱。 │ │ │├──┼──────┼──────┼────┼────────────┼─────┤ ││ 7 │興利百貨商行│98年6 月19日│2,600 元│260紙湯杯-2,600cc-1,000 │「陳」 │ ││ │ │ │ │入,共5 箱。 │ │ │├──┼──────┼──────┼────┼────────────┼─────┼─────┤│ 8 │蓮福米行 │98年6 月20日│26,400元│⑴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 │「黃美蓮」│ 1 ││ │(送貨單上誤 │ │ │ 0cc-24入,共40箱。 │ │ ││ │載為「連」福│ │ │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 │ │ ││ │米行) │ │ │ 24入 ,共40箱。 │ │ │├──┼──────┼──────┼────┼────────────┼─────┼─────┤│ 9 │喜來樂商行 │98年6 月20日│36,300元│⑴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 │「葉」 │ 1 ││ │ │ │ │ 0cc-24入,共30箱。 │ │ ││ │ │ │ │⑵茶裏王臺灣綠茶-600cc- │ │ ││ │ │ │ │ 24入,共30箱。 │ │ ││ │ │ │ │⑶茶裏王白毫烏龍茶-600c │ │ ││ │ │ │ │ c-24入,共50箱。 │ │ │├──┼──────┼──────┼────┼────────────┼─────┼─────┤│ 10 │昂記有限公司│98年6 月20日│33,000元│⑴茶裏王英式紅茶-24 入,│「葉」 │ 1 ││ │(送貨單誤載 │ │ │ 共50箱。 │ │ ││ │為昂記菸酒批│ │ │⑵茶裏王青心烏龍茶-24 入│ │ ││ │發) │ │ │ ,共50箱。 │ │ │├──┼──────┼──────┼────┼────────────┼─────┼─────┤│ 11 │虹銓有限公司│98年6 月23日│38,700元│⑴茶裏王英式紅茶-24 入,│「曾」 │ 1 ││ │ │ │ │ 共50箱。 │ │ ││ │ │ │ │⑵茶裏王日式無糖綠茶-60 │ │ ││ │ │ │ │ 0cc-24入,共50箱。 │ │ ││ │ │ │ │⑶阿Q 雞汁排骨桶麵-12 入│ │ ││ │ │ │ │ ,共9 箱。 │ │ ││ │ │ │ │⑷阿Q 紅椒牛肉桶麵-12 入│ │ ││ │ │ │ │ ,共10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