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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21號KLDV,100,除,21,2011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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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21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代 理 人 林立民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5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 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2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 129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99年12月30日刊登於民眾日報 ,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佳如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1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001 │新中旅通運股份│華南商業銀行│99年9月3日 │16,392元 │CD0000000 │ ││ │有限公司 │基隆港口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