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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6年度,1444號TCEV,106,中小,1444,2017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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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1444號原   告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訴訟代理人 林立民被   告 鐿釩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司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630元,及自民國106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