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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99年度,30號KLDV,99,司執消債更,30,2011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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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執行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林玉琴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以書面代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逾越理由三之限制。保證人謝芳義擔保如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之履行。 理 由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在職 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第1年至第8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 新臺幣(下同)12,000元,共計96期,總清償金額為1,152,00 0元,清償成數約為47% (已依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於100年5月30日之陳報狀,剔除90萬元之債權而計算之) ,並由債務人之配偶謝芳義擔任更生方案之保證人,於每月 15日依附表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本院 經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一)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 有佳嘉鐵板燒開立之在職證明書、阿美小吃店開立之在 職證明書在卷足憑。 (二)債務人陳報之收入狀況,其每月實際領得之薪資為16,0 00元,除將4,000元用於必要生活費用外,其餘之收入 已全數用於履行更生方案之還款,而將個人不足之必要 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之費用全由配偶謝芳義負擔,且為 提高債權人受償金額,亦將還款期限延長至8年,顯見 有還款誠意。 (三)債務人名下雖有基隆市○○區○○段838地號(權利範圍 54/10000 )、基隆市○○區○○段1190建號(權利範圍 全部),其上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二筆,第一順位抵押(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權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 權為132萬元),第二順位抵押權人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最高限額抵押權為90萬元),而第二順位 抵押權人於99年10月8日陳報上開不動產之鑑價結果約 95萬元左右,係拍賣無實益,而純屬負債,本院於100 年5月9日本院召開債權人會議時,各債權人對該鑑價結 果亦表示無意見,使將該不動產變賣亦無餘額可供清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故不擬變賣。 (四)是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 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 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三、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生活程度應有如下 之限制:⑴不得為任何投資行為 (如股票、基金等)。⑵禁 止為賭博、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⑶不得搭乘計程 車。⑷不得購買不動產。⑸不得為非必要之生活消費,諸如 :美容SPA、KTV、簡餐店等級以上之餐廳等等。債務人既獲 得更生重建之機會,自應力行簡約,量入為出,確實履行更 生方案,以免辜負立法者為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更生之美意 ,併此敘明。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鈴茵附表:┌────────────────────────────┐│更生方案內容 │├────────────────────────────┤│1.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 以每一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8年),每期清償12,000元 ││ 。 ││2.給付方式: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 ││ 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 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 ││ 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2)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 ││ 式,並依期履行。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貳之分配表所示。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2,407,029元。(已依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5月30日之陳報狀,剔除90萬元之│(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債權而計算之) ││4.清償總額:1,152,000元。 ││5.清償成數:約47%。 ││6.謝芳義(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本件更生方案履││ 行之保證人。 │├────────────────────────────┤│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 ││×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債權│每期受償金額│8年償還 ││ │(新台幣)│比例│ │總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44,843 │6.02│722元 │69,312元││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51,759 │6.3 │756元 │72,576元││股份有限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匯豐(台灣)商業銀│311,530 │12.9│1,553元 │149,088 ││行股份有限公司 │元 │4%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94,731元│3.94│473元 │45,408元││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65,47│44.2│5,313元 │510,048 ││股份有限公司 │2元 │7%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37,839 │18.1│2,183元 │209,568 ││股份有限公司 │元 │9% │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花旗(台灣)商業銀│60,767元│2.52│302元 │28,992元││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40,088 │5.82│698元 │67,008元││公司 │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2,407,02│100 │12,000元 │1,152,00││ │9元 │% │ │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