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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0066號TPDV,100,司促,20066,201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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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006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相 對 人即債務人 蔡逸文即熙葆企業行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叁佰柒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