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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347號TPDV,91,除,347,200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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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四七號  聲 請 人 上富珠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歐陽漢菁                            法官 高偉文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F0~T48┌──────────────────────────────────────────────────────┐│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二五六一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幼敏股份有限公司周│大安銀行基隆路分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  │貳萬玖仟柒佰陸拾│AM0二三0二一│  ││ │祺凱       │         │           │元       │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