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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21號NTDV,99,訴,321,20111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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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21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訴訟代理人 張馨      顏雅如      吳俊和      孔繁輝被   告 鍾榿原名鍾明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零參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至94年間,分別冒用訴外人 潘柏廷、鍾昭鑑、李性宗、李雪雲、李錦、鄧吉祥、白佳馨 、謝玉嬌、羅旭男、高世玉、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以偽 造文書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原告因陷於錯 誤而核發,被告收到並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造後,持該 信用卡、現金卡偽以上開潘柏廷等12人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 ,無法律上原因而獲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共新 臺幣(下同)2,031,187元,致原告受有如附表所示合計2, 031,187元之損害,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前段之不當得利返 還請求權,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31,18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伊並無以偽造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 、鄧吉富名義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後消費或 貸款,就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之信用 卡、現金卡所生消費或貸款,均與伊無關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於92年至94年間分別冒用潘柏廷、李 性宗、李雪雲、李錦、謝玉嬌、羅旭男、高世玉之名義,以 偽造文書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原告因陷於 錯誤而核發,被告收到並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造後,持 該信用卡、現金卡偽以潘柏廷、李性宗、李雪雲、李錦、謝 玉嬌、羅旭男、高世玉之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獲得如附表 中上開潘柏廷等7人各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四、兩造爭執事項:被告於92年至94年間有無分別冒用鍾昭鑑、 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以偽造文書之方 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並於收到且完成信用卡、 現金卡之偽造後,持該信用卡、現金卡偽以鍾昭鑑、鄧吉祥 、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獲得如 附表中上開鍾昭鑑等5人各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五、得心證之理由:(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至94年間分別冒用潘柏廷、李性宗、李 雪雲、李錦、謝玉嬌、羅旭男、高世玉之名義,以偽造文書 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原告因陷於錯誤而核 發,被告收到並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造後,持該信用卡 、現金卡偽以潘柏廷、李性宗、李雪雲、李錦、謝玉嬌、羅 旭男、高世玉之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獲得如附表中潘柏廷 等7人各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又被告因本件偽造他人 名義申請使用信用卡、現金卡等,所涉偽造文書等罪嫌,經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經本院以 96年度訴字第572號判處罪刑後,檢察官及被告不服而均提 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 判決,認被告犯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5年,並經最高法 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判決駁回被告之上訴而確定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且經本院依原告聲請調取上開刑事卷宗, 核閱無訛,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 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是原告此部分之主張,堪認屬實。(二)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至94年間分別冒用鍾昭鑑、鄧吉祥、白 佳馨、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以偽造文書之方式,向原告 申請信用卡、現金卡,並於收到且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 造後,持該信用卡、現金卡偽以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 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此為被告所否認。 經查:1、以鍾昭鑑名義向原告申請現金卡之92年6月20日申請書,其 記載任職單位「永任發工程行工程部組長」、住家電話「 0000000000」、現居地「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 」、所提供之朋友資料「陸世明,行動電話:0000000000」 一情,有該92年6月20日申請書在卷可參(見院卷第197頁) 。參以被告所自承以潘柏廷名義所偽造之93年5月25日及93 年10月15日申請書,其93年5月25日申請書中記載:任職單 位「永任發工程行組長」、行動電話「0000000000」;於93 年10月15日申請書中記載:住家電話「0000000000」、所提 供近親資料「姐夫鍾明君,行動電話:0000000000」,另被 告所自承以李性宗名義所偽造之申請書,其記載:任職之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昇工程行地址「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等節, 有上開申請書3份在卷可憑(見院卷第193、196、198頁)。 可見上開鍾昭鑑名義之申請書,其中有關「永任發工程行工 程部組長」、「0000000000」、「南投縣草屯鎮○○路○段 461號3樓」、「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核與被告所偽造 潘柏廷、李性宗之上開申請書資料記載內容相同。2、以鄧吉祥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之93年11月8日申請書,其 記載:戶籍地址「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住 家電話「0000000000」、服務單位「福壽茶葉批發行,電話 000-0000000」一情,有該93年11月8日申請書在卷可參(見 院卷第205頁)。參以被告所自承分別以羅旭男、高世玉名 義所偽造之93年11月28日、94年3月29日申請書,其均記載 :戶籍電話「0000000000」、任職單位「福壽茶葉批發行, 電話0000000000」等節,有上開申請書2紙在卷可憑(見院 卷第208、209頁)。可見上開鄧吉祥名義之申請書,其中有 關「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0000000000」 、「福壽茶葉批發行,電話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核與 被告所偽造潘柏廷、李性宗、羅旭男、高世玉之上開申請書 資料記載內容相同。3、以白佳馨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之94年3月28日申請書,其 記載:戶籍電話「0000000000」、任職單位「福壽茶葉批發 行,電話0000000000」、所提供近親資料「白志上,現居電 話:0000000000」一情,有該94年3月28日申請書在卷可參 (見院卷第206頁)。參以被告所自承分別以羅旭男、高世 玉名義所偽造之上開93年11月28日、94年3月29日申請書, 其均記載:戶籍電話「0000000000」、任職單位「福壽茶葉 批發行,電話0000000000」外,就以羅旭男名義所偽造之申 請書記載:所提供近親資料「羅旭昹,現居電話:00000000 00」,就以高世玉名義所偽造申請書記載:所提供近親資料 「高明仁,現居電話:0000000000」等節,有上開申請書2 紙在卷可憑(見院卷第208、209頁)。可見上開白佳馨名義 之申請書,其中有關「0000000000」、「福壽茶葉批發行, 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核與被告 所偽造羅旭男、高世玉之上開申請書資料記載內容相同。4、以陸世南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之4紙申請書,其均記載: 現居地電話「0000000000」、任職單位「永任發工程行組長 」、所提供近親資料「陸世明,現居電話0000000000」一情 ,有該申請書4紙在卷可參(見院卷第210至213頁)。參以 被告所自承以潘柏廷名義所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其記載: 現居電話「0000000000」、所提供近親資料「鐘明君,現居(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電話0000000000」等節,有上開申請書2紙在卷可憑(見院 卷第194、193頁)。可見上開陸世南名義之4紙申請書,其 中有關「0000000000」、「永任發工程行組長」、「000000 0000」之申請資料,核與被告所偽造潘柏廷之上開申請書資 料記載內容相同。5、以鄧吉富名義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之3紙申請書,均記載:地 址「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電話「000000000 0」、所提供近親資料「李秀鳳,現居電話000000000」一節 ,有該申請書3紙在卷可參(見院卷第214 至216頁)。參以 被告所自承以潘柏廷名義所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記載:戶籍 電話「000000000」、住家電話「0000000000」,及被告所 自承以李性宗名義所偽造之申請書記載:任職之永昇工程行 地址「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 號3樓」等節有上開申請 書在卷可憑(見院卷第193、198頁)。可見上開鄧吉富名義 之3紙申請書,其中有關「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61號3樓 」、「0000000000」、「000000000」之申請資料,核與被 告所偽造潘柏廷、李性宗之上開申請書資料記載內容相同。6、基上,可知上開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 之信用卡申請書所載內容,與被告所偽造潘柏廷、李性宗、 羅旭男、高世玉之申請書內容相同,若非上開鍾昭鑑、鄧吉 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名義之申請書亦為被告所偽造 ,應不可能出現與被告所偽填信用卡申請書多處相同之內容 ;且白佳馨、鄧吉富於上開刑事案件中,指述其遭被告偽造 申請書而申請上開信用卡等語明確,有白佳馨、鄧吉富分別 之96年4月21日、同年月23日之警詢筆錄在卷可參(見院卷 第217至224頁)。被告雖辯稱陸世南名義之上開信用卡,為 陸世南親自所申辦等語,並提出陸世南之聲明書影本為證, 惟按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 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35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是他造對舉證人所提出私文書影本之真正有爭執,而非僅 就該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應由舉證人提出原本以證明 確有該私文書之存在,於舉證人提出該私文書原本前,難認 該私文書影本具形式上證據力(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16 0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就被告所提之上開陸世南聲 明書影本,否認其真正,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見院卷 第182頁),依前開說明,應由被告提出該聲明書之原本以 為證明,惟被告未提出該聲明書之原本,故上開陸世南聲明 書影本應無形式上證據力,不得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 告辯稱未以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名義 偽造上開申請書云云,應非可採;又原告主張被告偽以鍾昭(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名義所申請之信用卡 ,受有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一節,被告未為反對之 陳述,且經本院調取上開刑事卷核閱無訛,有鍾昭鑑現金卡 交易明細、鄧吉祥現金卡交易明細、白佳馨信用卡歷史消費 明細表、陸世南現金卡交易明細及信用卡對帳單、鄧吉富信 用卡歷史消費明細表及現金卡交易明細附於上開刑事卷可憑 (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77號卷第139 至141頁、52至53頁、131至133頁,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一第80頁、31至32頁、卷二第80 至81頁、卷三第138頁),應堪採認。是原告主張被告冒用 鍾昭鑑、鄧吉祥、白佳馨、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以偽造 文書之方式,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原告因陷於錯誤 而核發,被告收到並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造後,持該信 用卡、現金卡偽以潘柏廷、李性宗、李雪雲、李錦、謝玉嬌 、羅旭男、高世玉之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獲得如附表上開 鍾昭鑑等5人各欄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應屬可採。(三)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分別冒用潘柏廷、鍾昭 鑑、李性宗、李雪雲、李錦、鄧吉祥、白佳馨、謝玉嬌、羅 旭男、高世玉、陸世南、鄧吉富之名義,以偽造文書之方式 ,向原告申請信用卡、現金卡,原告因陷於錯誤而核發,被 告收到並完成信用卡、現金卡之偽造後,持該信用卡、現金 卡偽以上開潘柏廷等12人名義消費或預借現金,無法律上原 因而獲得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財產上利益共2,031,187元,致 原告不得向潘柏廷等12人請求該筆金額,受有如附表所示合 計2,031,187元之損害。依前開說明,原告主張依不當得利 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2,031,187元,應屬可採。從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31,187元,及自支付命令聲請狀繕 本送達翌日即99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 認與本件之認定及判決之結果無礙,故不再逐一論述,附此 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國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瑞璣附 表 ┌───┬────────────┬─────┐ │姓名 │ 種類及卡號 │新臺幣(元)│ ├───┼────────────┼─────┤ │ │現金卡000000000000 │77,574 │ │ ├────────────┼─────┤ │潘柏廷│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127,672 │ │ ├────────────┼─────┤ │ │簡易通信貸款 │193,968 │ │ │0000000000000000 │ │ ├───┼────────────┼─────┤ │鍾昭鑑│現金卡000000000000 │158,238 │ ├───┼────────────┼─────┤ │李性宗│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45,720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67,835 │ │李雪雲│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 │ │現金卡000000000000 │76,385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39,660 │ │ ├────────────┼─────┤ │李錦 │現金卡000000000000 │64,082 │ │ ├────────────┼─────┤ │ │泰有錢信用貸款 │261,014 │ │ │0000000000000000 │ │ ├───┼────────────┼─────┤ │鄧吉祥│現金卡000000000000 │42,690 │ ├───┼────────────┼─────┤ │白佳馨│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27,066 │ ├───┼────────────┼─────┤ │謝玉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26,929 │ ├───┼────────────┼─────┤ │羅旭男│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38,470 │ ├───┼────────────┼─────┤ │高世玉│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16,117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 │現金卡000000000000 │239,973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29,464 │ │陸世南│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 │ │泰有錢信用貸款 │ │ │ │0000000000000000 │ │ │ ├────────────┤392,229 │ │ │簡易通信貸款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45,087 │ │鄧吉富│信用卡0000000000000000 │ │ │ ├────────────┼─────┤ │ │現金卡000000000000 │61,014 │ ├───┼────────────┼─────┤ │總 計 │ │2,031,18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