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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96號TPDV,99,司促,2996,201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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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太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肆佰肆拾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