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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96號TPDV,99,司促,2996,201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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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太一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聲請狀之出貨單影本所載金額與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請求之原因事實及理由欄不合)。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