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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1年度,1008號TCDV,91,催,1008,2002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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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0八號  聲 請 人 甲○○右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  利,並提出該證券。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張良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B書記官 陳淑娥  附 記: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確認無誤後,速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  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務必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二、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六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即登報之日起算六個月至九個  月之間),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申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00八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1│穩穩穩車料有限公司│第七商業銀行大里分│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陸仟捌佰玖拾捌元│SAE00四九六│  ││ │ 林雪貞     │行        │           │        │四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