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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9年度,37號KLDV,99,司催,37,201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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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37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37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開元報關行 │第一商業銀行基隆│99年2月2日 │8,610元 │VC0000000 │ ││ │ │分行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核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將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 必刊登(另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 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 催告裁定及新聞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五、限登全國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