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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708號TNDV,99,司票,708,20100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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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708號聲 請 人 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於各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6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到期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五、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 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七、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志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附表: 99年度司票字第708號│├──┬──────┬────┬──────┬────┤│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 │ │(新台幣)│ │ │├──┼──────┼────┼──────┼────┤│001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8年11月20日│561332 │├──┼──────┼────┼──────┼────┤│002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8年12月20日│561333 │├──┼──────┼────┼──────┼────┤│003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9年1月20日 │561334 │├──┼──────┼────┼──────┼────┤│004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9年2月20日 │561335 │├──┼──────┼────┼──────┼────┤│005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9年3月20日 │561336 │├──┼──────┼────┼──────┼────┤│006 │98年11月1日 │30,000元│99年4月20日 │5613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