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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6號TPHV,97,重上,6,201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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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酉○○訴訟代理人 午○○      江松鶴律師被 上訴人 宙○○      子○○      H○○      G○○      寅○○      I○○      玄○○      黃○○      F○○      亥○○即申○○之.      戌○○即申○○之.      辛○○兼巳○○之.      P○○      C○○      丁○○      J○○      未○○      丙○○      地○○      戊○○      宇○○      L○○即徐嘉霙之.      M○○即徐嘉霙之.      N○○即徐嘉霙之.      B○○      甲○○      A○○      乙○○即K○○之.      辰○○即K○○之.      O○○      天○○      卯○○      壬○○      丑○○      庚○○即陳春卿之.      己○○(即赫仕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D○○即E○○○.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被 上訴人 癸○○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