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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7年度,6號TPHV,97,重上,6,2010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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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字第6號上 訴 人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酉○○訴訟代理人 午○○ 江松鶴律師被 上訴人 宙○○ 子○○ H○○ G○○ 寅○○ I○○ 玄○○ 黃○○ F○○ 亥○○即申○○之. 戌○○即申○○之. 辛○○兼巳○○之. P○○ C○○ 丁○○ J○○ 未○○ 丙○○ 地○○ 戊○○ 宇○○ L○○即徐嘉霙之. M○○即徐嘉霙之. N○○即徐嘉霙之. B○○ 甲○○ A○○ 乙○○即K○○之. 辰○○即K○○之. O○○ 天○○ 卯○○ 壬○○ 丑○○ 庚○○即陳春卿之. 己○○(即赫仕建築物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承 D○○即E○○○.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樂濟律師被 上訴人 癸○○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8月1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陳麗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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