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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99年度,226號FSEV,99,司鳳補,226,20100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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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買賣標的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226號原   告 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協志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標的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4,2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2,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