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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164號TPDV,99,司促,20164,20100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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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16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速豪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人所提之客戶對帳單及銷貨單所載客戶名稱為成發冷  凍公司,並非相對人甲○○,是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並釋  明對甲○○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