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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4081號TCDV,99,司票,4081,20100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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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081號聲 請 人 國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丙○○相 對 人 乙○○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408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臺幣) │ │ │ │ │├──┼───────────┼─────────┼───────────┼───────────┼────────┼──┤│001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8年10月20日 │98年10月20日 │TH0000000 │ │├──┼───────────┼─────────┼───────────┼───────────┼────────┼──┤│002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8年11月20日 │98年11月20日 │TH0000000 │ │├──┼───────────┼─────────┼───────────┼───────────┼────────┼──┤│003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8年12月20日 │98年12月20日 │TH0000000 │ │├──┼───────────┼─────────┼───────────┼───────────┼────────┼──┤│004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9年1月20日 │99年1月20日 │TH0000000 │ │├──┼───────────┼─────────┼───────────┼───────────┼────────┼──┤│005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9年2月20日 │99年2月20日 │TH0000000 │ │├──┼───────────┼─────────┼───────────┼───────────┼────────┼──┤│006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9年3月20日 │99年3月20日 │TH0000000 │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007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9年4月20日 │99年4月20日 │TH0000000 │ │├──┼───────────┼─────────┼───────────┼───────────┼────────┼──┤│008 │97年9月30日 │20,000元 │99年5月20日 │99年5月20日 │TH0000000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