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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830號CHDV,99,司促,20830,20101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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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債 權 人 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佑吉上列債權人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九龍灣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  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三、請提出債務人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  卡及其法定代理人許國治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  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  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