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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176號HLDM,96,訴,176,2009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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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76號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      戊○○      未○○      天○○上4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秉正律師被   告 亥○○      丑○○上2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被   告 丁○○      寅○○      壬○○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3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連續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丑○○共同連續與公務員對於主管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寅○○、丁○○被訴涉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均無罪。戊○○、未○○、天○○、亥○○、壬○○均無罪。 事 實一、癸○○係花蓮農田水利會(下稱花蓮水利會)工務組組長, 主管花蓮水利會營繕工程招標案之開標、決標、設計、測試 等工程事項,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從事於公 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之公務員。癸○○於民國94年11月 間花蓮水利會依政府採購法招標之下列工程中,與不具公務 員身分之丑○○基於圖利長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長 富營造)及冠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元營造)及以協(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議方式使廠商暐達土木包工業實際負責人辛○○不為投標之 犯意聯絡: ㈠於94年11月16日辦理「縣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招標案 ,為圖利長富營造,先於94年11月16日14時之開標時間前 ,由癸○○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標廠商所投標之底價後, 得知辛○○亦參與該次投標,因此造成此標案無法確定由 長富營造得標,為排除辛○○之投標,乃由丑○○於開標 當日14時12分許,以電話聯繫辛○○,告知目前該工程尚 未開標,並協議辛○○同意癸○○等人抽取其投標資料而 不為投標。經辛○○要求癸○○等人承諾同年月18日14時 開標之「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應由其得標而得癸○ ○等人承諾後。辛○○旋同意癸○○、丑○○將其所投標 之相關資料全部抽取,而未出現在投標廠商名單中,以此 方式不為投標。嗣當日開標結果,長富營造果以最低標新 臺幣(下同)310萬元標價順利得標,致圖利長富營造 31 萬元(即310萬之10%)之利益。 ㈡94年11月17日辦理「新城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招標案 ,為圖利冠元營造,先於94年11月17日9 時之開標時間前 ,由癸○○以不詳方式探知各投標廠商所投標之底價後, 得知辛○○已以郵寄方式參與投標,為確定該招標案確實 能由冠元營造得標,且為再次確認辛○○同意上揭取得同 年月18日之「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由其得標之條件 ,同時並要求辛○○同意不參與當日開標之上開「新城圳 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之競爭。癸○○與丑○○乃於94年 11月17日8時44 分許,共同以電話聯繫辛○○再次確認。 惟因辛○○該次投標係以郵遞方式為之,故由辛○○同意 後以抽取投標資料中之標單,造成資料不全而廢標方式而 不為投標。嗣當日開標結果,暐達土木包工業果因投標資 料欠缺標單而資料不全造成廢標,而冠元營造即順利以最 低標之352萬元標價得標,致圖利冠元營造35萬2千元(即 352萬之10%)之利益。二、酉○○係力將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將營造)負責人。 緣力將營造於95年2月16日以2,070萬元得標交通部公路總局 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招標之「臺8線144.65公里至145.95 公里 路基缺口龍王颱風復修工程」,為丑○○、寅○○、丁○○ 、黃誌偉(已死亡,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等人得知。 詎丑○○等4人竟基於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5年2月16日 16時許,邀約酉○○至宜蘭縣羅東鎮○○路「富豪」酒店商 談。酉○○因工程曾遭恐嚇勒索,致不敢違背渠等之指示依 約前往現場,到達後旋遭在場丑○○、寅○○、丁○○、黃(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誌偉等人強索工程回扣金新臺幣200 萬元,渠等並向酉○○ 恫稱:「若不交出工程或不拿出200 萬元,將對公司不利! 」等語恐嚇酉○○,致酉○○心生畏懼,經討價還價後同意 以160 萬元交付丑○○等人。嗣酉○○旋指示力將營造會計 甲○○開妥酉○○為發票人、發票日為95年3月31 日、付款 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160萬元支票 (票號:AR0000000) 1紙,於95年2月18日上午,由寅○○至力將營造向甲○○收 取該支票後兌現得逞。三、案經花蓮縣警察局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壹、證據能力部分: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所定之傳聞例外,必符合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 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且其先前之陳述,具備「可信性」及「必要性」2 要件,始 例外得適用上開規定,認其先前所為之陳述,為有證據能力 。此所謂「與審判中不符」,係指該陳述之主要待證事實部 分,自身前後之供述有所不符,導致應為相異之認定,此並 包括先前之陳述詳盡,於後簡略,甚至改稱忘記、不知道或 有正當理由而拒絕陳述(如經許可之拒絕證言)等實質內容 已有不符者在內。所謂「可信性」要件,則指其陳述與審判 中之陳述為比較,就陳述時之外部狀況予以觀察,先前之陳 述係在有其可信為真實之特別情況下所為者而言。至所謂「 必要性」要件,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 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 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 同一目的之情形(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365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案證人酉○○部分,於本院審理時,已因時間久 遠而致其記憶糢糊等情,為其證述在卷,是衡諸證人酉○○ 於警詢時距案發時點較為接近,記憶較為清晰,且均出於自 由陳述,並屬證明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應認屬刑事訴 訟法規定傳聞法則之法定例外情形,而認有證據能力。二、另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本件卷內之證據(文書證據、物證等 ),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均未主張排除前開書證、物證之 證據能力,且迄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 審酌前開書證、物證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4 規定顯有(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案認定事實所引 用本件卷證所有之證據,亦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 。貳、有罪部分:一、訊據被告癸○○、丑○○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圖利及違反政 府採購法之犯行;另被告丑○○、丁○○、寅○○固均坦承 有於95年2月16 日前往富豪酒店與被害人酉○○見面,惟均 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犯行。被告癸○○辯稱:自刑法95年 7月1日修正施行後,關於水利會職員應已非刑法上公務員, 而無貪污治罪條例之適用,且本案伊均依法行事,亦無任何 圖利犯行;被告丑○○辯稱:伊未參與圖利,亦未拿160 萬 元支票,也沒有分到錢,因為伊也是業者,所以案外人黃誌 偉找伊去喝酒,並不知要找酉○○談事情,也沒有介入此事 ;被告丁○○辯稱:伊只有在場喝酒,根本沒有與酉○○講 過話;被告寅○○辯稱:伊當時在宜蘭工作,只是1 個小包 商,是黃誌偉找伊去喝酒,支票是黃誌偉委託伊去兌現,且 現款都交給黃誌偉了,未有任何恐嚇取財犯行云云。二、被告癸○○、丑○○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㈠被告癸○○、丑○○與證人辛○○等人間於94年11月16日 下午至同年月17日間有如下之電話通聯紀錄(參警卷第36 頁至第42頁): ⒈94年11月16日14時12分45秒 A:辛○○(0000000000) B:丑○○(0000000000) B:彬哥,現在聽得到嗎 A:ㄟ B:我的意思這樣啦,我跟你講你跟嫂子講啦 A:我的電話24小時在監聽喔 B:我知道沒關係啦,我看大家要怎樣配合都可以講要什麼 A:現在誰在弄 B:我們啊 A:誰在跟你們 B:是我們啦,你知道誰在弄的啦 A:你去找裡面那一個孫ㄟ啦 B:怎麼樣你說 A:這事情我不管 B:現在就是有你的東西在裡面啦 A:你找他啦我不管 B:他叫我找你啊 A:找我就沒用,你找他說怎麼處理就怎麼處理 B:好啦,好啦你不希望我跟嫂子講一下(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他在講電話,你看裡面孫ㄟ說怎麼處理就怎樣處理 B:好 ⒉94年11月16日14時18分13秒 A:辛○○ B:丑○○ B:彬哥 A:ㄟ B:我志明啦,我跟他講了,他說看你要不要給他處理 A:是誰 B:他們裡面這一個 A:嗯 B:你看呢 A:看你們啊,我怎麼知道 B:他是說看能不能處理,我是說你看什麼需要可以說 啊 A:說叫我跟你們配合我也不要有些時候都沒有照約定 走,我是一個正正當當的包商,是在標工作的,又 不是在那個 B:對啦,他的意思是說可以的話你就給他處理不行的 話就不要,看你啦,就剩下你而已 A:不要那個好了 B:不要喔 A:我最主要是要標工程而已 B:沒辦法溝通 A:這工程又沒有多少錢,小工程又不是大工程 B:你的意思是怎樣,沒關係啦,他在我旁邊,看你要 不要跟他說 A:誰 B:我們自己的 A:不用牽拖那麼多人啦 B:沒有啦,你現在要不要給我們用就好了啦 A:最主要我要工作而已啦 B:要工作簡單啦,你要工作簡單啦,當然要支持一件 工作給你,看你啦,喂 A:ㄟ B:彬哥,你若要工作我們就下去跟你講就好了 A:最主要我要工作其他們沒有什麼 B:這樣好不好,那你給我們用,工作我們下去找你談 A:沒關係啦,開一開下一次再處理也沒差啦 B:你這要放給他們這樣我們也不要,我們不要那麼複 雜。(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重點我不跟你囉唆我就是要工作 B:要工作好講啦,我下去跟你講啦 A:你什麼時候要下來 B:你什麼時候方便 A:先講一講再那個啊 B:沒有啦,現在2點這個要給人開掉啦 A:唉ㄡ他們那個在一個星期一樣可以處理啦 B:作業就是這樣你也知道啊,你說要工作就簡單嗎, 已經告訴你這麼多次了電話中講就講不方便講太明 A:電話中講不方便你們看誰要下來講,那個什麼時候開 都沒有差別 B:好啦 A:我又不是外行人啦 B:我知道啦,要工作我下去跟你談,這裡給我處理 A:講一講再說啦 B:不要啦,人家整群在這裡等已經要作業了 A:沒差啦,我就跟你們說沒有差啦,你就叫裡面的打 一通電話給我,就可以處理了嘛,這麼簡單 B:我下去跟你講你要接電話喔 ⒊94年11月16日14時22分33秒 A:辛○○ B:丑○○ C:癸○○ B:彬哥,你等一下 C:喂,志明講的有算嗎? A:對,他說什麼 C:志明他說你同意給他開(指開標) A:沒有啦,他說要下來跟我講啦 C:我現在就要開囉 A:我是要工作而已 C:要開了,你現在有同意他開標嗎 A:沒啦,叫他下來講 C:不同意啦喔,那我這個就照強的開喔,這一條喔 A:我的意思是叫他下來講一講 C:稍等一下,你在跟他講一下 A:好 B:我要跟你講喔,彬哥 A:我要單純 B:你聽我講完,我給你一個方向,就是說下午這個照 強的話,我就不要下去跟你講了,我也不用了,我 會公司講,你若要給他開下午就下去跟你說工作, 看你要哪一條工作,跟我講就好了,我就弄給你(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不然我們就照約定走 B:你對我啦 A:你晚上下來講好工作一定順利 B:我是說現在這個,你肯讓我開嗎 A:等一下,你聽清楚,我是說你晚上下來講清楚,我 要的是工作,講好,不管是今天還是明天 B:現在有你的,你就讓我們處理開標,我馬上下去跟 你說,你聽有我的意思嗎?你等一下我叫老大跟你 說。 背景聲B:你在(再)跟他確認一下 A:ㄟ C:喂,阿彬喔,那我現在就把你抽掉 A:你叫他晚上下來說不然明天我一樣不肯喔 C:對,對,他等一下會下去,今天下午我就把你抽掉 還有捲毛的 A:好,沒有關係 C:好,你等一下。 背景聲C :再跟他確認 A:他傍晚一定要下來不然明天我就不肯了,你講一句 話就好了 B:你在下港等我,我馬上下去 A :好啦 ⒋94年11月16日14時31分18秒 A:辛○○ B:癸○○ A:喂 B:阿彬喔 A:ㄟ B:你是要18號下午的那個是嗎? A:是啊 B:你叫他也不要下去了,他下去之後時間太晚,再上 來還要準備工作來不及啦,反正答應你這一條就要 弄給你就好了,你18號下午2點的嘛 A:對 B:那17號晚上要寫嗎,你上來寫得時候來弄嘛,你現 在打電話叫他不用再去了,現在講那個也是沒有用 嘛你懂不懂,瞭解嗎 A:有一些事情,我也是跟他們講清楚 B:你是說什麼事情,關於就那一個是不是 A:其他一些事情 B:你們明天講不行嗎(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A:明天 B:你心裡的事我知道嘛,明天講也可以啦,叫他不要 下去了啦,你現在打電話叫他回來啦 A:那邊不是用好了嗎 B:還有一個沒有找到啊 A:ㄏㄡ,不然我就叫他晚一點過來 B:好,可以你現在叫他回來,你的目標我知道嘛,所 以我們心裡有交流電嘛,你明、後天來講都沒有關 係嘛,你有他的電話嘛,打給他教他馬上回來 A:好、好 ⒌94年11月16日14時33分08秒 A:辛○○ B:丑○○ B:彬哥 A:你那邊還有重要的事情沒處理好,你先回去,裡面 還有一個還沒找到,那一個先處理,處理好你在( 再)過來 B:好 A:你晚上再過來 B:晚上要處理明天的呢,你看呢 A:看你啦 B:我先回去處理看怎樣再跟你說 A:好 ⒍94年11月16日16時32分15秒 A:辛○○(0000000000,其妻申○○電話)B:丑○○ B:彬哥,你要那一個先跟我說,我先按下 A:那個看要怎樣處理大家再來說 B:對啊,你也需要跟裡面的說嘛 A:裡面老的知道要那一條 B:玉東的 A:對 B:他有跟我說,那你要他說金額多少?那我們要三方面說啊 A:就要看要拿幾斤出來 B:對、對那幾斤出來不用跟裡面的說嗎 A:不用啦 B:那就照行情走,瞭解,那幾號的 A:17明天的 B:明天要出來的嘛ㄏㄡ A:對 B:我等一下5點半進去跟他說一下 A:好(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B:看如何晚上我再給你消息 A:好 B:彬哥,不好意,你在(再)跟嫂子說一下嘛,現在 我的場子沒有舉手的,都是用紙的。 ⒎94年11月16日18時35分38秒 A:辛○○ B:丑○○ B:老大我志明,我剛才有進去玉東那一件一定會給你 A:ㄟ B:那數字方面我們兩個講一下,我再跟裡面的說一下 ,就好了 A:ㄏㄡ B:你今天有寄這個,都把他放這就對了,你看呢 A:你說明天那一個 B:你要的東西是明天要丟出來嘛 A:對 B:今天丟進來的東西我們就把你處理起來,你看呢, 我答應要給你的玉東就不會答應別人 A:問題是我要拿多少出來呢 B:你到時候算一下,他們一般行情多少你也應該知道 啊 A:這一條空間那麼不好不能照行情 B:對啊我知道,沒關係工作好壞你算清楚,你有喜歡 ,我再跟他們說,說是這麼說還是要成比較重要 A:你們今天的都有去上面是嗎? B:有都上去上面 A:昨天的跟晚上都要上去是嗎 B:對啊都又上去了 A:都上去了,那明天再說 B:現在假如沒有人喊聲我就用給你,有人要競爭我們 有競爭方式,反正就是你的數字考慮一下,我跟老 闆講一下,這樣就好了我支持你,我們就照約定走 A:好 B:就這樣我們今天這個還是照聯絡 ⒏94年11月17日8時44分01秒 A:辛○○ B:丑○○ C:癸○○ A:ㄟ B:你的晚上喔,我現在跟阿健哥哥講一下數字多少再 跟你講 A:喔 B:我們兩在說,你先算一下,有一點ㄏㄡ你的東西是(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從桶子裡來的 A:ㄟ B:桶子裡來的,現在要蓋章啊 A:叫他抽一件東西起來 B:你等一下我在老大這裡,你跟他講一下 C:喂 A:大ㄟ C:彬哥 A:我沒去啦 C:欣蘭(同音)那裡有嗎 A:沒有,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了 C: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 ㈡由上開94年11月16日至17日,被告丑○○、被告癸○○與 證人辛○○間密集接續之通聯紀錄可知,證人辛○○已與 被告癸○○、丑○○等人明確達成94年11月18日下午2 時 開標之「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要交由證人辛○○得 標,且辛○○已參與並以郵寄方式投標,於94年11月16日 14時、94年11月17日上午9 時分別開標之「縣界圳七支線 等改善工程」、「新城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在開標前 ,由證人辛○○同意分別以全部抽取資料、抽取標單,致 造成未參與投標及資料不全而廢標方式,而由被告癸○○ 等人囑意之長富營造、冠元營造得標,除有前揭通訊監察 譯文在卷可稽外,復有上開2 工程之全部投標開標資料影 本在卷可參,且經本院向花蓮水利會調取原本查核無訛。 而上開「縣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確實並無證人辛○ ○之暐達土木包工業之投標資料,若證人辛○○並無參與 該次投標,則被告丑○○顯不可能在該工程開標之94年11 月16日下午2 時前不斷電話聯繫證人辛○○,並在電話中 說「現在就是有你的東西在裡面啦」、「沒有啦,現在 2 點這個要給人開掉啦」,及被告癸○○亦向證人辛○○在 電話中表示:「志明他說你同意給他開」等語;又「新城 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開標結果,證人辛○○之暐達土 木包工業,確實因投標資料中缺標單而造成廢標,益徵上 開94年11月17日8時44 分許之通聯紀錄中證人辛○○向被 告丑○○、癸○○表示「叫他抽一件東西起來」、「沒有 ,拿一張東西起來就好了」等語,即係同意被告癸○○、 丑○○等人抽取標單造成廢標無訛。且被告癸○○亦在94 年11月16日14時31分之電話中向證人辛○○詢問「你是要 18號下午的那個是嗎」、證人辛○○亦於94年11月16日16 時32分許之電話中向被告丑○○表示「裡面老的知道要一(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條」,被告丑○○則答以「玉東的」等語,經核不僅與「 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招標案為94年11月18日14時開 標時間、名稱,均相吻合,亦與證人辛○○所一再強調, 伊只是要工作等語相符,則上開3 人間對話,確係為「縣 界圳七支線等改善工程」、「新城圳幹支分線等改善工程 」中有證人辛○○之暐達土木包工業參與投標,因非被告 癸○○等人原囑意之得標對象,經聯繫後與證人辛○○達 成「玉東圳二支線等改善工程」被告癸○○等人願由其得 標,並經證人辛○○同意而分別抽取投標資料而不參加投 標及抽取其中標單造成廢標無訛。 ㈢再者,被告丑○○並非花蓮水利會人員,原無可能對水利 會內部投開標作業參與其中,然從上揭譯文可知,被告丑 ○○不僅能與證人辛○○討論取得水利會特定工程,尚且 與被告癸○○共同使用電話確定證人辛○○真意,介入上 開工程之開標作業甚深。被告癸○○既係花蓮水利會職員 ,竟與被告丑○○,對前來投標水利會工程廠商,竟要求 押取投標資料而不參與投標,甚且交換其他工程,足見渠 等確係為共同圖利特定廠商得標甚明,且從被告癸○○在 開標前夕,向證人辛○○再次確認同意不參與競標,亦可 知渠等已掌握該2 工程開標結果,始會不斷勸說證人辛○ ○退出投標,而應可認渠等確係為圖利得標之長富營造、 冠元營造而為,否則又何須如此大費周章且一再確認。至 本案上開2 工程開標結果究由何人得標,均係以評比標價 由最低標價者得,是被告癸○○、丑○○衡情自應係以掌 握各廠商之投標金額,始可能如此為之。綜上,雖本件因 相關廠商負責人多因恐遭刑事訴追而均拒絕證言及囿於卷 內現有證據,致無從查得圖利之方法(圖利方式檢察官認 係先由各廠商以開小標方式為之,本院認並無積極證據可 資證明,詳後述),及確認確實之圖利金額,惟被告癸○ ○、丑○○確有圖利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堪認定。 ㈣而被告癸○○、丑○○既可認定確有圖利長富營造、冠元 營造之犯行,經本院參酌財政部國稅局94年度營利事業各 業同業利潤所得額標準,營造業 (大業別:E類)、土木 工程業(小業別)中「濬水工程」(標準代號: 3801-11 )所得額標準淨利率為10,而認本案被告癸○○、丑○○ 圖利長富營造及冠元營造之金額分別為得標金額之10%( 分別為31萬元、35萬2 千元)應屬可採。至證人辛○○於 本院審理時到庭證述內容,不僅極力撇清與被告丑○○、 癸○○等人關係,甚且否認參與「縣界圳七支幹等改善工 程」,更表示上揭譯文內容不過係隨便說說云云,顯與上(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開可採之監察譯文不符,而應認係臨訟情虛及迴護被告癸 ○○、丑○○之詞,不足採信。本案關於被告癸○○、丑 ○○直接圖利犯行及違反政府採購法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 為投標之犯行洵堪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三、被告丑○○、寅○○、丁○○恐嚇取財部分: ㈠上揭恐嚇取財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酉○○迭於警詢 及本院審理時證稱:伊均不認識本案被告,標到工程後即 有人聯絡上伊,後來在富豪酒店談時,被告丑○○、寅○ ○、丁○○都在,對方當時是想要拿200 萬,並恐嚇稱若 不交出工程或拿出200 萬元,就要對伊公司不利,後來才 談到160 萬元。決定給錢是因怕有麻煩,且伊曾經被人拿 槍從羅東押到花蓮來,之前經驗讓伊真的嚇到了,此次對 方透過羅東有些朋友告訴伊,標到就拿些錢給人家,後來 是被告寅○○到伊公司拿160萬元支票等語(參警卷第222 頁至第224頁、本院卷㈢第158頁至第159 頁)明確,核與 證人甲○○迭於本院及警詢時之證述互核相符。 ㈡而被告丑○○、寅○○、丁○○均不否認確有前往「富豪 酒店」與證人酉○○碰面,另被告寅○○亦不否認確有前 往力將營造領取前開支票且兌現,此亦有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羅東分行97年12月9日(97)羅東字第455號函附前開票 號AR0000000 號支票正反面影本附卷足憑。則苟如被告丑 ○○、寅○○、丁○○所辯當日僅在場喝酒並無任何恐嚇 言行,則證人酉○○又豈會開出個人支票交予被告寅○○ 持以兌現。再衡以證人酉○○係一經商之商人,與被告丑 ○○等人均不相識為其證述在卷,實無任意捏虛誣指被告 丑○○等人之理。何況被告寅○○於本院審理亦自承與證 人酉○○並無任何金錢往來(參本院卷第246 頁),若非 證人酉○○確實受到恐嚇而心生畏怖,又何以會支付為數 非小之160 萬元。至證人酉○○於本院及警詢時之證述, 雖時間及經過略有出入,惟對遭被告丑○○等人恐嚇取財 之基本事實則始終證述一致,則衡以本院審理本案距事實 發生迄今已逾2 年餘,證人酉○○難免因時間經過而導致 記憶模糊,且證人酉○○亦於本院證稱警詢之陳述屬實, 且印象應較清楚等語(參本院卷㈢第163 頁)。是本院認 此不僅無礙被告丑○○等人確有恐嚇犯行之認定,且相關 細節不一部分,亦應以證人酉○○警詢時之證述較為可採 。從而,被告丑○○等人上揭辯解,無非均係事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渠等確有共同恐嚇取財之犯行,亦堪認定 。四、新舊法比較:(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㈠刑法部分:被告癸○○等人行為後,刑法已於95年7月1日 修正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 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雖亦經修正,但 因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 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 較。而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 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最高法 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⒈法定刑中罰金刑部分:刑法第33條第5 款業經修正公布 ,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 ,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 為銀元1元以上(即新臺幣3元以上)不同。比較修正前 後之罰金刑輕重,該罰金刑之最低刑度於修法後已有加 重,故以修正前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本案關於被告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之法定罰金刑最低 度部分,依刑法第11條前段規定,以行為時即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⒉牽連犯、連續犯部分: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