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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易緝字,97年度,1號TPDM,97,重易緝,1,2009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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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重易字第8號                   97年度重易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林峻義律師      林春鏞律師      黃鴻湖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被   告 黃榮進選任辯護人 林政憲律師      葉鞠萱律師      詹茗文律師被   告 陳椿雄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張簡勵如律師      陳峰富律師被   告 金桐林選任辯護人 高進發律師被   告 莊俊達選任辯護人 鄭斌濟律師      黃碧芬律師被   告 林竹雄選任辯護人 張景豐律師被   告 李基存選任辯護人 陳淑真律師      謝協昌律師被   告 許世芳選任辯護人 李佳翰律師被   告 徐雲權選任辯護人 陸正義律師      曾孝賢律師      蔡宏修律師被   告 張盛枝選任辯護人 蔡宏修律師被   告 劉世陽選任辯護人 黃碧芬律師被   告 蔡宗勳選任辯護人 陳錦隆律師      池泰毅律師被   告 張友鐘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律師      杜英達律師      謝啟明律師被   告 張朝翔          現因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沈慧雅律師      葉大慧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2396號、第10864號、第10863號、94年度偵字第550號、第1378號、第1688號、第2203號、第3143號、第4085號、第4170號、第14317號、第14841號)及追加起訴(96年度偵字第11259、11260號、96年度蒞追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丙○○、黃榮進、陳椿雄、金桐林、莊俊達、林竹雄、李基存、許世芳、徐雲權、張盛枝、劉世陽、蔡宗勳、張友鐘、張朝翔,均無罪。 理 由茲因本件起訴事實龐雜,爰以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之順序分別論述如下: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A部分:(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案外人鄭周敏為「亞世集團」總裁,該集團包含有環亞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環亞公司)、三民建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三民建業公司)、環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大公司)、環 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亞大飯店公司)等關係企業 。而該集團自民國84年起營運狀況不佳,需要大筆資金用以 應付旗下各公司業務周轉。被告甲○○自85年4月間擔任中 興銀行總經理後,明知亞世集團旗下之環亞公司、三民建業 公司、環大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之營運狀況均不佳,獲利 及償還能力低落,依照前揭中興銀行「授信業務規則」第17 條、第23條、第148條及「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 第2條、第6條、「辦理發行本票保證業務辦法」第3條等規 定,不應承作該等集團旗下之貸款授信案,竟仍與被告簡萬 三(另由本院通緝中)、金桐林(經檢察官於96年2月14日 以96年度蒞追字第3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起訴)、莊俊達、劉 世陽、蔡宗勳、李基存、許世芳、陳椿雄、徐雲權、丙○○ 、黃榮進、張盛枝等共同基於意圖為亞世集團不法利益之概 括犯意聯絡,於85年12月間至88年12月間未依前開規定辦理(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而連續為違背任務之行為,由鄭周敏於亞世集團提出貸款 前或於貸款展期之申請前,事先以電話與被告甲○○談妥貸 款金額及擔保品等授信條件後,再由被告甲○○逕以電話向 中興銀行永吉分行、信託部、臺北分行、東門分行、新莊分 行及信託部之經理即被告蔡宗勳、李基存、許世芳、陳椿雄 、黃榮進、徐雲權、丙○○、張盛枝等人交辦該等授信申請 案件,並由鄭周敏指派亞世集團協理凃秋紅、副理金蕙玟前 往中興銀行永吉分行、信託部、臺北分行、東門分行及新莊 分行辦理貸款及展期案件,且向上開分行經理表明「貸案之 授信條件已與總經理甲○○談妥」,使該等分行經理雖明知 亞世集團關聯戶之經營、獲利及償債能力不佳,財務結構惡 劣,負債比率過高且有欠繳利息、違約金等情形,仍未依前 開中興銀行內部相關授信規章辦理,而將亞世集團旗下之環 亞公司、三民建業公司、環大公司及環亞大飯店公司等關聯 戶申請之授信貸款案22件,共計新臺幣(以下同)44億4949 萬元,先後送交總行審查部審查,被告莊俊達、劉世陽及簡 萬三雖均知亞世集團關聯戶之財務狀況惡化,且有欠繳利息 之情形,仍均予以同意核貸及展期後,報由授信審議委員會 及常務董事會(下簡稱常董會)審核,被告甲○○即於授信 審議委員會及常董會中一再表示亞世集團資產雄厚,應支持 該集團,而為該等貸款案件護航,使常董會均決議通過亞世 集團關聯戶之授信貸款案件。嗣至88年1月間,亞世集團發 生財務危機,前開關聯戶陸續出現欠繳本、息情事時,被告 甲○○等人竟未依規定實施催收及保全程序,以保全中興銀 行之債權,反而給予該集團展延償還期限、減免違約金及免 徵扣押物等優惠措施,尤有甚者,被告甲○○及簡萬三竟同 意依鄭周敏之要求,以電話指示永吉分行經理陳椿雄、信託 部經理黃榮進、臺北分行經理丙○○、東門分行經理蔡宗勳 、新莊分行經理張盛枝等將亞世集團所積欠之利息再如數給 予新貸款以供該集團繳還欠息,徒增授信風險,致使該等新 貸款均自89年8月間起即因無法繳息而遭提列為催收款項, 總計亞世集團關聯戶於中興銀行遭提列呆帳之額度高達38億 餘元,造成中興銀行鉅額之損失,致生損害於中興銀行股東 之利益。而中興銀行各分行放款予亞世集團關聯戶之情形分 別如下: 1.中興銀行永吉分行(貸款戶:環亞公司、三民建業公司、環 大公司)(1)環亞公司 ①環亞公司原於臺北銀行辦理貸款,85年間被告甲○○與蔡宗 勳一同由臺北銀行轉至中興銀行任職,被告甲○○擔任中興(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銀行總經理,蔡宗勳則任中興銀行總行稽核室之稽核人員, 並於85年8月間,由被告甲○○派任蔡宗勳為永吉分行之經 理。詎被告甲○○及蔡宗勳二人均明知亞世集團之財務狀況 不佳,竟仍以優渥之轉貸條件與亞世集團洽談將上開環亞公 司向臺北銀行之貸款案轉向中興銀行永吉分行申貸資本性資 金貸款9億5000萬元(授信科目:中期擔保放款、授信期間7 年,下稱A1貸案)及5億5000萬元額度之商業本票保證(授 信科目:應收保證款項,額度期間為1年,下稱A2貸案), 被告蔡宗勳並指示永吉分行之經辦人員陳正仁承辦該貸款案 ,經陳正仁於85年11月29日製作環亞公司之徵信報告,而於 該報告之「財務比率分析綜合評估」欄中記載:「環亞公司 之財務結構待改善,償債能力較差,獲利能力有待加強」, 信用評等為82年54分 (D等)、83年50分 (D等)、84年49分( E等),信用評價不佳,依中興銀行行「授信業務規則」第4 0條:「中長期貸款,原則上應以經營情形良好,財務結構 健全及徵信資料完整之客戶為對象」之規定,實不應貸放鉅 額款項予環亞公司,惟被告蔡宗勳仍報請總行審查,被告金 桐林明知上情,猶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 示反對意見。嗣由被告甲○○提請85年12月27日第2屆第60 次常董會通過在案。 ②嗣於86年間前揭總額為5億5000萬元之商業本票保證授信案 到期,環亞公司欲申請展期,李基存明知環亞公司已無力償 還該5億5000萬元之商業本票保證貸款,竟仍指示經辦李文 中辦理,經李文中於86年11月6日製作徵信報告,且於「財 務比率分析綜合評估」欄記載:「整體而言,環亞公司財務 結構較弱,償債能力較弱,經營能力較差,獲利能力有待加 強」,信用評等則為83年49分 (F等)、84年47分 (F等)、85 年44分 (F等),信用評價極差,已低於中興銀行辦理授信業 務評等要點所列信用評等最低等之E等,依「授信業務規則 」第17條之規定,不應繼續授信,惟李基存仍報請總行核示 ,被告金桐林明知上情,猶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 會時,表示反對意見。嗣由被告甲○○提請中興銀行86年11 月28日第2屆第104次常董會決議准予將上開商業本票保證授 信案展期1年(下稱A2-1展期案)。迄至87年間,該總額為5 億5000萬元之商業本票保證又到期,依87年11月3日李文中 所製作徵信報告之「財務比率分析綜合評估」欄顯示:「環 亞公司之財務結構較差,償債能力較弱,經營能力尚可,獲 利能力有待加強」,信用評等為85年49分 (E等)、86年49分 (E等)、87年52分 (D等),依「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之規 定,亦不應繼續授信,惟時任永吉分行經理之許世芳於請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簡萬三後,仍將該案送請總行同意展期,被告金桐林明知上 情,猶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示反對意見 。嗣經被告甲○○報由中興銀行87年11月27日第3屆第25次 常董會決議准予展期1年(下稱A2-2展期案)。然該授信案 甫經批准展期,環亞公司即於87年11月28日出現滯繳上開① 所述9億5000萬元貸款利息之情形,而88年間該總額5億5000 萬元之商業本票保證又到期,環亞公司欲再申請展期時,被 告甲○○等人明知依該行「辦理發行商業本票保證業務辦法 」第3條之規定:「申請人對於前已發行之商業本票或其他 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情事者,營業單位不得受理其 申請」,竟仍由甲○○指示時任永吉分行經理之陳椿雄違背 上開規定,將該展期案報請總行審查部審查,經總行審查部 經辦乙○○製作「授信案件報核表」時,在該表之「授信風 險及審查部初審意見」欄中載明「借戶現金流量產生缺口, 集團資金趨緊,借戶繳息有遲繳現象」等授信風險,惟審查 部科長劉世陽、經理簡萬三仍核章批示同意准予展期,並報 經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及88年7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 董會通過(下稱A2-3展期案)。 ③環亞公司自87年11月28日起即未繳納上開①所示9億5000萬 元資本性資金貸款之利息,惟陳椿雄竟仍報請中興銀行88年 1月15日第3屆第30次常董會通過讓環亞公司延遲繳息,及本 金攤還寬限1年之優惠措施(下稱A1-1展期案),然環亞公 司仍無資力繳納利息,李文中即製作列管授信案件報告表呈 報陳椿雄、劉世陽及簡萬三核定,渠等均明知環亞公司已欠 繳利息,財務狀況惡劣,中興銀行之債權已有受損之虞,詎 於88年7月間環亞公司向永吉分行申請新貸經常性週轉資金 貸款4200萬元,用以償還前9億5000萬元資本性資金貸款自8 7年11月28日起欠繳之利息時,仍予以承作,並由陳椿雄指 示經辦李文中辦理,李文中於87年11月3日對環亞公司製作 之徵信報告「財務比率分析綜合評估」欄已記載:「環亞公 司之財務結構較差,償債能力較弱,經營能力尚可,獲利能 力有待加強」,信用評等為85年49分 (E等)、86年49分 (E 等)、87年52分 (D等),並於所製作之授信申請書附件記載 「環亞公司之利息支出逐年增加,營收無大幅上揚情形,還 款來源稍顯不足,又負債比率逐年上揚,流動比率、速動比 率逐年下滑,財務狀況有惡化現象」,依該行「經常性週轉 資金貸款作業要點」第2條及「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第2 3條及148條:「授信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准或應即停 止其授信,縱經審核核定認可亦不得撥貸:①授信用途不正 當或有投機性質者,②授信用途不實及不接受本行輔導者,(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③授信戶信用貶落或授信可能變成呆滯者,④授信戶違反與 本行所簽訂契據之任何條款者。授信逾期清償或本行認其無 清償能力者,應即進行催討,並伺機對借保人財產採取保全 程序。對逾期授信之處理,應依照「不良授信債權處理準則 」及相關規定為之。授信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發生時,其授信 即為或視為逾期:①任何一宗債務不按期還本付息時,惟已 依約展期者不在此限,②經票據交換所列為拒絕往來者,③ 授信戶之財產經法院強制執行者,④停業清理財產、進行重 整或破產程序者,⑤毀損或減少擔保物之價值者,⑥因死亡 而繼承人聲明限定或拋棄繼承者,⑦刑事或行政上之強制處 分其財產被沒收、沒入或徵收者,⑧有違約情事者。」之規 定,均不應同意貸款,並應將原授信案視為逾期,立即進行 催討及保全程序,惟陳椿雄仍送請總行核定,經審查部經辦 乙○○於所製作授信案件報核表之「授信風險及審查部初審 意見」欄中載明「借戶現金流量產生缺口,集團資金趨緊, 借戶繳息有遲繳現象」,惟劉世陽、簡萬三仍核章准予增貸 ,並經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決議及中興銀行88年7月2 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同意增貸(下稱A3貸案)。 ④88年12月間,亞世集團復因旗下環亞公司等關聯戶無力繳納 向中興銀行各分行所申貸貸款之利息,遂以環亞公司名義向 中興銀行永吉分行申請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1億1800萬元( 授信科目:短期不動產擔保放款),作為該集團償還積欠中 興銀行各分行滯繳利息之用,被告甲○○、簡萬三、劉世陽 、陳椿雄等均明知此情,仍由陳椿雄指示永吉分行經辦人員 蔡登國辦理,蔡登國於88年12月15日所製作對環亞公司之徵 信報告「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借戶經營能力不佳,近 三年的營業損益皆在虧損狀態,且龐大的銀行借款造成利息 負擔如滾雪球般愈滾愈大,致使88年9月底止,稅前淨損已 超過2億6000萬元,淨值低於股本,負債比率驟增,財務結 構薄弱,且借戶短期償債能力弱,利息有催繳情況」等警語 ,信用評等為86年47分 (E等)、87年42分 (E等)、88年42分 (E等),且於該報告之「金融機構往來情形」欄中亦記載「 該集團自87年底財務困窘,各關係企業陸續繳不出利息,北 市銀已於88年5月將亞世集團旗下之三民建業公司提報為逾 催戶。目前借戶(指環亞公司)尚積欠本行約6個月利息, 而經聯徵查詢,截至88年10月底,僅環亞公司於全體金融機 構借款就高達43億3140萬元」,及於授信申請書之附件記載 「環亞公司之經營能力欠佳,近3年之營業損益皆虧損,致 使至88年9月底止,稅前淨損已達2億6000萬,淨值低於股本 2分之1,主要是因為龐大的銀行借款,使利息負擔如滾雪球(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般,越滾越大,營收卻無大幅上揚情形,資金調度捉襟見肘 ,短期償債能力不足,負債比率驟增,以致於財務結構加速 惡化。又亞世集團自87年底財務困窘,各關係企業陸續繳不 出利息,北市銀已於88年5月將亞洲集團旗下之三民建業公 司提報為逾催戶。目前借戶(指環亞公司)尚積欠本行約6 個月利息,而經聯徵查詢,截至88年10月底,僅環亞公司於 全體金融機構借款就高達43億3140萬元」。依照上開「經常 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第2條、「授信業務規則」第17 條、第23條及第148條等規定,均不應再同意增貸鉅額款項 ,而應將原授信案視為逾期,立即進行催討及保全程序,惟 陳椿雄仍報請總行審查,經總行審查部經辦乙○○製作授信 案件報核表時,於該表之「授信風險及審查部初審意見」欄 中載明「借戶現金流量產生缺口,集團資金趨緊,已有繳息 不正常現象,其整體財務狀況仍不佳」,惟仍經劉世陽、簡 萬三核章准予增貸,報由88年12月27日第313次授審會決議 及88年12月30日第3屆第71次常董會議通過。嗣環亞公司果 無法依期繳納該貸款1億1800萬元之利息,而該貸款之本金 亦分文未予清償。總計環亞公司於永吉分行貸款之部分於92 年11月18日轉列呆帳之金額即高達16億9138萬餘元(下稱A4 貸案)。(2)三民建業公司 ①86年4月間,三民建業公司向中興銀行永吉分行申請經常性 週轉資金貸款7000萬元(含短期擔保放款4200萬元《擔保品 為佳懿建設公司未上市股票7000張》及短期放款2800萬元) ,授信期間為6個月,蔡宗勳即指示經辦陳正仁負責辦理, 陳正仁於86年4月21日對三民建業公司製作之徵信報告「財 務比率分析」欄記載:「83年至85年淨值逐年降低,固定比 率及固定長期適合率低於100%,財務結構變弱,負債比率逐 年提高,流動及速動比率變動不大,整體而言,公司財務結 構及償債能力逐年變差,另無營業收入」,信用評等為83年 43分 (E等)、84年41分 (E等)、85年41分 (E等),依照該行 「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第2條之規定,不應貸款 予三民建業公司,惟蔡宗勳仍報請被告甲○○於86年4月26 日同意貸款(下稱A5貸案)。迄86年11月間,上開貸款之授 信期間屆至,三民建業公司遂提出展期6個月之申請,李基 存明知三民建業公司並無力清償該7000萬元之貸款,仍指示 李文中承辦,李文中於所製作86年10月13日之徵信報告中「 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整體而言,三民建業公司財務結 構及償債能力逐年變差,其營運資金主要來自借款」,信用 評等為83年35分 (E等)、84年34分 (E等)、85年35分 (E等)(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依照該行「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規定,應立即停止授信 ,惟李基存仍違反該規定報請被告甲○○同意展期6個月在 案(下稱A5-1貸案案)。至87年7月間,該總額7000萬元貸 款之授信期限又屆至,三民建業公司復提出展期之申請,並 要求將原貸款額度增加至5億7000萬元(其中2億元為商業本 票保證),由經辦李文中承辦,經其於87年7月13日製作之 徵信報告「財務比率分析」欄中記載「三民建業公司之財務 結構較弱及償債能力均較差,其營運資金主要來自借款及同 關係企業借貸」,信用評等為84年37分 (F等)、85年37分( F等)、86年40分 (F等),已低於中興銀行辦理授信業務評等 要點所列下限之E等,並無准予將原貸款7000萬元展期及增 貸5億元之理由,惟時任永吉分行經理之許世芳仍於請示簡 萬三後,將該增貸案提報總行,經總行審查部經辦王玉枝於 所製作授信案件報核表之「本案授信評估」欄載明「亞洲集 團目前於本行申貸已達45.86億元,加計本件增貸,共達50. 86億元,集團風險過顯集中,借戶龐大之待售房地產,端賴 舉債支應,財務結構薄弱,短期償債能力欠佳,本業獲利微 薄,集團內關係企業融資頻繁,資金用途誠難掌控」,並於 「審查部初審意見」欄中擬定「環亞集團係本行集團授信第 二大往來對象,除集團整體舉債壓力沈重外,關係企業間彼 此資金融通情形頻繁;借戶目前唯一案已完工,並陸續出售 中,應屬資金回收階段,恐無增貸之需,本案擬建請於原額 度內展期,增貸緩議」之初審意見,被告金桐林明知上情, 猶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示反對意見。嗣 被告甲○○於召開87年7月21日第240次授信審查會議時,竟 要求王玉枝將上開初審意見重擬為「准予辦理」,經審查部 科長莊俊達、經理簡萬三核章同意增貸後,提報中興銀行87 年7月24日第3屆第8次常董會通過(下稱A5-2展期案及A6增 貸案)。惟上開增貸案核撥後未滿三月,許世芳又於87年10 月間報請中興銀行87年10月9日第3屆第18次常董會同意免徵 該貸款案所提供擔保之佳懿建設公司股票7000股,僅單純以 環亞大飯店公司所有不動產之第16順位抵押權作為擔保,增 加中興銀行授信之風險(下稱A5-3免徵案)。嗣該總計5億7 000萬元之授信案甫通過半年,三民建業公司即自88年1月31 日起滯繳利息,經李文中於88年3月6日及88年3月18日製作 列管授信案報告表陳報總行,註明三民建業公司繳息異常, 經陳椿雄、莊俊達、簡萬三及甲○○核章批閱,且永吉分行 於88年3月間亦寄發存證信函予三民建業公司催繳利息,陳 椿雄等均知此情,詎至88年6月間,三民建業公司申請將上 開3億7000萬元貸款、2億元商業本票保證展期1年及減免違(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約金21萬元時,依中興銀行「辦理發行商業本票保證業務辦 法」第3條之規定不得受理其申請,且依「授信業務逾期違 約金減免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定並無得減免違約金之事由 ,惟仍由陳椿雄指示經辦李文中辦理,李文中於88年6月30 日對三民建業公司之徵信報告「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三 民建業公司之財務結構及償債能力轉差,經營及獲利能力較 弱」,信用評等為85年33分 (F等)、86年38分 (F等)、87年 47分 (E等),並於所製作授信申請書之附件載明「三民建業 公司負債金額逐年上揚,還款來源稍顯不足,淨值比率逐年 下降,財務狀況有惡化現象,又該公司於臺北銀行有一筆2 億1628萬元之逾期催收款」,惟陳椿雄仍報請總行同意展期 及減免違約金,經總行審查部乙○○製作授信案件報核表, 並於該表之「授信風險及審查部初審意見」欄中載明「借戶 係亞世集團成員之一,連年虧損,還款來源受限,資金週轉 失靈,加以關係企業環亞公司於營運旺季進行長期內部整修 ,致集團與本行往來之履約已屬異常」,惟劉世陽、簡萬三 仍予以核章同意辦理,報由88年6月9日第287次授審會及88 年7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下稱A6-1展期及減免 案)。 ②88年6月間前開總計5億7000萬元之貸款到期時,三民建業公 司因無力償還自88年1月31日起滯繳之利息,遂於向中興銀 行永吉分行申請貸款展期及減免違約金時,另行申請增貸經 常性週轉資金貸款1600萬元,授信期間1年,用以償還欠息 ,依前揭李文中製作之徵信報告、授信申請書及乙○○製作 之授信案件報核表均已顯示三民建業公司之財務狀況惡化, 已無資力償還債務,依照中興銀行「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 業要點」第2條及「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 條之規定,不應再同意授信,竟仍由陳椿雄報請總行審查部 劉世陽、簡萬三核定,由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及88年 7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增貸。嗣三民建業公司果 自89年9月間起即無力繳納該1600萬元之貸款本息。總計三 民建業公司於永吉分行貸款之部分於92年11月18日轉列呆帳 達5億9418萬餘元(下稱A7貸案)。(3)環大公司 ①86年3月間,環大公司向中興銀行永吉分行申請經常性週轉 資金貸款4億元(含2億4000萬元之短期不動產擔保放款及1 億6000萬元之短期純信用放款),授信期間為6個月,經蔡 宗勳指示陳正仁經辦,陳正仁於86年3月14日製作之徵信報 告「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環大公司於83年至85年淨值比 率較同業為低,固定及固定長期適合率逐年降低,亦較同業(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低,財務結構普通,85年淨值週轉率差同業甚遠,顯示經營 能力較同業為差」,信用評等為83年45分 (E等)、84年45分 (E等)、86年58分 (D等),依中興銀行「經常性週轉資金貸 款作業要點」第2條之規定,不應同意貸款,惟蔡宗勳為提 升永吉分行之業績,仍呈報總行,被告金桐林明知上情,猶 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示反對意見。嗣由 由被告甲○○提報中興銀行86年3月21日第2屆第69次常董會 通過核貸(下稱A8貸案)。嗣於87年間該總計4億元之貸款 屆期,環大公司即申請展期,李文中於87年2月26日所製作 之徵信報告「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整體而言,環大公司 之財務結構普通,償債能力較差,經營能力有待加強,獲利 能力起伏較大」,信用評等為84年42分 (E等)、85年54分(D 等)、86年57分 (D等),依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之規定,不 應同意授信展期,惟仍由李基存送請總行同意展期,被告金 桐林明知上情,猶未在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 示反對意見。嗣經被告甲○○報由中興銀行87年4月16日第2 屆第125次常董會通過予以展期1年(下稱A8-1展期案)。迄 至87年12月7日,環大公司開始欠繳利息,經李文中於87年1 2月19日及88年3月18日製作列管授信案報告表,陳報環大公 司未繳利息之事實,經陳椿雄、莊俊達、劉世陽、簡萬三及 被告甲○○核章批閱,永吉分行並曾於88年1月26日寄發存 證信函予環大公司催繳利息,詎被告甲○○等人明知上情, 仍於88年7月間環大公司上開總計4億元之貸款案屆期而該公 司復提出展期及減免違約金18萬元之申請時,由陳椿雄指示 李文中辦理,李文中於88年4月12日製作之徵信報告「財務 比率分析」欄記載「環大公司之負債比率逐年上昇,淨值比 率逐年下降,財務槓桿運用較高,自有資本較缺乏,償債能 力較弱,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堪憂」,信用評等為85年49分 (E等)、86年51分 (D等)、87年44分 (E等),依照「授信業 務規則」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條等規定,不應同意展期 ,並應將原授信案視為逾期,立即進行催討及保全程序,且 該公司依「授信業務逾期違約金減免辦法」第5條第1款之規 定並無可得減免違約金之事由,竟仍由陳椿雄報請總行准予 展期1年及減免違約金18萬元,經總行審查部經辦乙○○製 作授信案件報核表,並於「授信風險及審查部初審意見」欄 中載明「借戶由於並無其他建案推出,還款來源受侷限,致 資金週轉失靈,亞世集團與本行往來之履約已屬異常,借戶 銀行舉債壓力沈重,另關係企業融資往來交易頻繁,資金流 向不易控管,且本案申貸已逾擔保品市值,授信政策實應以 漸縮因應為宜,借戶目前營運已呈艱困,短期內恐無還本能(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力」,惟仍經劉世陽、簡萬三核定准予展期及減免違約金, 並報由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決議及88年7月2日第3屆 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在案(下稱A8-2展期案及減免案)。惟 環大公司上開貸案雖經准予展期,仍因該公司整體資金調度 困難,無法繳清自88年1月7日起積欠本金及自88年4月7日起 欠繳之利息以辦理展期手續,陳椿雄猶指示李文中製作授信 條件變更申請書於88年8月12日報請總行同意以增補契約之 方式將該4億元之貸款由88年1月7日展延至89年1月7日(下 稱A8-3增補案)。然環大公司仍自88年6月30日起無力繳納 貸款利息,經李文中於88年9月16日製作列管授信案報告表 陳報環大公司繳息異常之情形,經陳椿雄、劉世陽、簡萬三 及被告甲○○核章批閱,渠等均明知此情,環大公司因延遲 數月利息,已無法再辦理展期,詎於89年1月間上開4億元之 貸款又已屆至時,永吉分行雖已於89年1月7日發函環大公司 催繳貸款利息,然陳椿雄等人仍未依「授信業務規則」第17 條、第23條及第148條之規定,停止授信,立即進行催討及 保全程序,而由陳椿雄指示經辦蔡登國製作授信條件變更申 請書於89年1月17日陳報被告甲○○准以增補契約之方式再 將該貸款案展延至89年7月5日(下稱A8-4增補案)。 ②88年7月間前開總計4億元之貸款到期時,環大公司因無力償 還自87年12月7日起滯繳之利息,遂於向中興銀行永吉分行 申請貸款展期及減免違約金時,另行申請增貸經常性週轉資 金貸款800萬元,授信期間1年,用以償還欠息,依前揭李文 中製作之徵信報告、授信申請書及乙○○製作之「授信案件 報核表」顯示環大公司之財務狀況極差,實無資力償還前貸 款之債務,依照中興銀行「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 第2條及「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條之規定 ,不應再同意授信,竟仍由陳椿雄報請總行審查部劉世陽、 簡萬三核定增貸,報請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及88年7 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下稱A9貸案)。嗣該800 萬元之貸款果自89年11月間起即未繳納,截至92年間之放款 餘額仍為621萬餘元。總計環大公司於永吉分行貸款之部分 於92年11月18日轉列呆帳達5億7412萬餘元。2.中興銀行信託部(貸款戶:環亞大飯店公司、環大公司)(1)環亞大飯店公司 ①83年6月4日,環亞大飯店公司已以該公司所有之「亞洲廣場 」9樓作為擔保品,向中興銀行信託部申請資本性資金貸款3 億6000萬元(授信科目:2億8000萬元為中期擔保放款,另8 000萬元為中期放款,期間均為7年,下稱A10貸案,又此部 分貸案無被告被訴)。復於86年5月間,再以上開「亞洲廣(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場」面積較小之10樓作為擔保品,向中興銀行申請經常性週 轉資金貸款3億2000萬元,被告甲○○明知該「亞洲廣場」1 0樓面積小,擔保值不足,仍指示信託部經理黃榮進將擔保 值不足之額度搭配信用放款,而以擔保放款1億5000萬元, 信用放款1億7000萬元之方式承作貸款3億2000萬元予環亞大 飯店公司,授信期間為2年,黃榮進即指示經辦人員吳行雄 辦理,吳行雄於86年5月10日製作對環亞大飯店公司之徵信 報告,並於「財務比率分析」欄記載「環亞大飯店公司85年 度之負債比率較過去二年增加,係因銀行貸款偏高以致負債 比率偏高,而其流動及速動較率較同業偏低,改善其短期償 債能力,又該公司85年度之各項經營能力分析指標比率呈現 比同業偏低之現象,應加強其本業之經營效能」,依中興銀 行「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第2條之規定不應承貸 ,惟黃榮進仍送請總行核定,被告金桐林明知上情,猶未在 授信審議委員會及列席董事會時,表示反對意見。嗣經被告 甲○○報請中興銀行86年5月23日第2屆第77次常董會決議准 予核貸(下稱A11貸案)。迄87年12月20日,環亞大飯店公 司開始欠繳該貸款利息,中興銀行信託部並於87年12月29日 以催告函催告環亞大飯店公司繳納欠息,及於87年12月至88 年6月間製作列管授信案報告表、簽呈陳報總行有關環亞大 飯店滯繳利息之事,總行審查部亦曾於88年1月26日製作授 信戶覆審表記載「環亞大飯店公司繳息延遲,請密切追蹤, 加強債權之確保」,該等簽表並經簡萬三及被告甲○○批示 ,詎黃榮進、簡萬三及被告甲○○均明知環亞大飯店公司已 無資力清償前貸款3億2000萬元之債務,竟仍於88年6月間該 貸款屆期環亞大飯店公司申請展延時,違背該行「授信業務 規則」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條之規定,未將原授信案視 為逾期,立即進行催討及保全程序,反由被告甲○○指示黃 榮進簽報總行准將該3億2000萬元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續展 期2年,並暫緩攤還本金1年,黃榮進即以吳行雄於88年6月2 9日所製作之徵信報告送請總行核定,雖該徵信報告已記載 「環亞大飯店公司之財務結構不理想,短期償債能力弱,經 營能力待加強,獲利仍弱」,審查部經辦乙○○於製作授信 案件報核表時,亦於「授信風險及審查部初審意見」欄中載 明「借戶集團旗下9家關係企業除九八行批發及大亞百繳息 正常外,餘履約繳息均不正常,於88年1月20日已欠信託部 利息2505萬元」,惟仍經劉世陽、簡萬三核章同意予以展期 2年及暫緩攤還本金1年後,報由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審會 決議及88年7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下稱A11-1展 期案)。惟環亞大飯店公司仍因財務調度吃緊,無法繳清欠(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息辦理展期,黃榮進明知此情,竟仍未依「授信業務規則」 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條等規定處理,猶指示經辦人員莊 博仁於88年8月27日製作簽呈報請總行審查部同意調降環亞 大飯店公司自88年7月1日起之利息並免收違約金,經簡萬三 核定同意後以88年9月2日審二字第88386號簡便行文表通知 信託部辦理(下稱A11-2降息免收案)。嗣該3億2000萬元之 貸款因環亞大飯店公司之財務狀況惡劣而無法收回,而於92 年11月18日改列呆帳達3億1831餘萬元。 ②88年6月間前開總計3億2000萬元之貸款到期時,環亞大飯店 公司因無力償還自88年1月20日起滯繳之利息,遂於向中興 銀行信託部申請貸款展期及暫緩攤還本金時,另行申請增貸 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2505萬元,授信期間1年6個月,用以償 還欠息,依前揭徵信報告及授信案件報核表之記載,均已顯 示環亞大飯店公司之財務狀況惡劣,已無資力償還前貸款之 債務,依照中興銀行「經常性週轉資金貸款作業要點」第2 條及「授信業務規則」第17條、第23條及第148條之規定, 不應再同意授信,惟被告甲○○仍指示黃榮進報請總行另行 增貸2505萬元予環亞大飯店公司,供該公司償還欠息,經劉 世陽、簡萬三核章同意增貸後,報請88年6月29日第287次授 審會及88年7月2日第3屆第48次常董會議通過(下稱A12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