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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上訴字,96年度,3122號TCHM,96,上訴,3122,2009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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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亥 ○  (原名 甲○○)           樓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68號),提起上訴,及經聲請併案審理(併案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1號、第4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亥○以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壹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之申請書上及信用卡、現金卡上經偽造之被害人之署押,暨如附表貳所示有簽帳單上經偽造之被害人之署押(有關被害人被偽造署押之詳細情形,均詳如附表壹、貳所示)均沒收。 事 實一、亥○(原名 甲○○)曾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嗣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駁回上 訴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1月16日因假釋出監,至同年9 月1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 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甫於92年 12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利用如附表 一所示之被害人委託其向金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之機會, 因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相關之身分證件資料後,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利益,基於常業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分 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在南投縣草屯鎮○○路○段459號 3樓、同路1段461號6樓、同鎮○○路134巷4號等處所,分別 冒用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名義,在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 之信用卡(部分信用卡另具有預借現金或貸款之功能)、現 金卡之申請書上,偽簽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之姓名及地址後 ,再分別向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提出核發信用卡、現金 卡之申請,致使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現金 卡之業務人員,誤信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向其所屬之金 融機構申請核發信用卡、現金卡,因而致如附表一所示之金 融機構陷於錯誤,而分別同意核發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 現金卡予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嗣並由該同意核發信用卡、 現金卡之金融機構,以郵寄方式將信用卡、現金卡分別寄送(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至亥○先前所偽填之地址,並由亥○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 人為收受(另有部分之申請資料則未經該金融機構准許核發 信用卡、現金卡)。亥○於取得前開經金融機構核發之信用 卡、現金卡後,即在該信用卡、現金卡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 所示被害人之簽名(有關犯罪之時間、方式、被害人之姓名 、被害之金融機構名稱、信用卡及現金卡之卡號,及未經核 准核發信用卡等資料,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亥○於分別偽 造完成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現金卡後,即持用該經偽造 之信用卡、現金卡,分別於如附表貳所示之犯罪時間,或向 如附表貳所示之商家,冒稱其為該信用卡之持有、使用人, 並在該信用卡之簽帳單上冒簽被害人之姓名,致使如附表貳 所示之商家陷於錯誤,而同意亥○刷卡消費,亥○因而分別 向如附表貳所示之商家詐得如附表貳所示之財物或利益得逞 ;或持該經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向如附表貳所示之金融機 構所設立之自動櫃員機以預借現金之方式,向該金融機構之 自動櫃員機分別詐得如附表貳所示之現金得逞(有關各次使 用信用卡、現金卡之卡號、實際消費或預借現金之時間、商 家及金融機構名稱、消費或預借現金之種類及金額等資料均 詳如附表貳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壹所示之金融機構 及被害人(有關被害之金融機構名稱及被害人之姓名,均詳 如附表壹所示)二、嗣於95年1月4日16時40分許,在台中市○○路170號前為警 查獲,並在其所駕駛之K8-4976號自小客車上,扣得日盛國 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 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玉山商業銀行信用 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復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 000000000000)、安泰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 0000)、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 00)、新光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及美國運通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 各1張,始查悉上情。三、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及台新商業銀行、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 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惟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檢察署認其無管轄權,再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經聲請併案審 理(併案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1(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號、第4777號)。 理 由壹、有關證據能力部分: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可信情況之認定,法院應審酌被告以 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 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 有無證據能力,而非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是被告以外之 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 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 為證據;又司法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 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 供,其可信性極高,因而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 為證據,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者已具結,向 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例外「顯有不 可信之情況」,始不具證據能力。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證人癸 ○○等人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證人身份作證,經檢察官告以具 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均經具結而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 且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 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 情況下所為。上揭證人癸○○等人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用之證人癸○○等人 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固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而 被告就證人癸○○等人審判外之陳述,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 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復未曾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而本院審酌上開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 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揆諸上開規定,證人癸○○等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有證據能力。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上訴人即被告亥○(下稱被告)坦承不 諱,並有下列之補強證據為證: ⑴原審法院已審理部分:(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①證人癸○○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中分二刑字第37 號卷頁4~6、10~13、95年中分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96 ~99、95年偵字第3298號卷頁15~18、95年他字1130號卷 頁4~7、95年偵字第2968號卷頁12~15)。 ②證人即台新銀行員工寅○○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 中分二刑字第17 363號卷頁86~88、95年偵字第2968號卷 頁42~47)。 ③證人即安泰銀行員工辛○○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 中分二刑字第17 363號卷頁4~6、95年偵字第2968號卷頁 60 ~72)。 ④證人即兆豐銀行員工陳蓓琳於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偵字 第2968號卷頁60~72)。 ⑤證人即兆豐銀行員工丁○○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5年中分 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15~17)。 ⑥證人即新光銀行員工丑○○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 中分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27~29、95年偵字第2968號卷 頁60~72)。 ⑦證人即復華銀行員工李卓緯於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偵字 第2968號卷頁60~72)。 ⑧證人即復華銀行員工天○○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5年中分 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51~53)。 ⑨證人即玉山銀行員工辰○○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 中分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62~65、95年偵字第2968號卷 頁60~72)。 ⑩證人即日盛銀行員工丙○○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95年 中分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73~75、95年偵字第2968號卷 頁60~72)。 ⑪證人即中國信託員工未○○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5年中分 二刑字第17363號卷頁37~40)。 ⑫證物部分:日盛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日盛銀行消費明 細表各1紙、日盛銀行白金卡消費明細帳2份、日盛銀行簽 帳單影本5份、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玉山 銀行信用卡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簽帳單影本、玉山銀行 現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明細表各1紙、復華銀行 信用卡消費明細表、復華銀行白金卡申請書影本、復華銀 行持卡人損失明細表、復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復華 銀行現金卡往來明細查詢各1紙、中國商銀信用卡申請書 影本、中國商銀信用卡疑似偽冒案件冒用明細、中國商銀 營業部卡務中心對帳單各1紙、安泰銀行消費明細表、安 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各1紙、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影本、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中國信託信用冒用明 細、中國信託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各1紙、中國信 託信用卡現金卡歷史帳單彙總查詢8張、新光銀行信用卡 申請書影本、新光銀行爭議交易明細表、提款機翻拍照片 各1紙、新光銀行信用卡簽帳單5張、台新銀行易貸金申請 書影本、癸○○身分證影本、癸○○慶豐銀行存摺影本各 1紙、被害人庚○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庚○身分 證影本、93年房屋稅繳款書、信用卡冒用明細表、聲明書 各1紙、被害人酉○○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影本、酉○ ○身分證及健保卡影本、信用卡冒用明細表、聲明書各1 紙、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1紙 、癸○○切結書3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辦案公務 電話紀錄單3份、癸○○聲明書4份、照片10張附卷可佐。 ⑬另有扣案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玉山商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 )、玉山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復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復 華商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國 際商業銀信用卡(卡號:000000 0000000000)、安泰商 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現金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新光商業銀 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各1張扣案可證。 ⑵併案部分(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731 號): ①證人己○○於警、偵訊中之證述(見投草警刑字第09600 09466號卷頁1~6、96年核退字第32號卷頁22~24、96年 偵字第2731號卷頁8~10)。 ②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6年7月9日(96)消 卡險字第262號函(見96年核退字第32號卷頁6)。 ③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96年8月3日(九六)港匯銀卡 字第07319號函(見96年偵字第2731號卷頁4)。 ④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表1紙(見投草警刑字第0960009466 號卷頁15、96年核退字第32號卷頁29)。 ⑤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申請表1紙(見投草警 刑字第0960009466號卷頁26、96年核退字第32號卷頁34 )。 ⑥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表1紙(見投草警刑字第096000 9466號卷頁12)。 ⑦匯豐銀行信用卡申請表1紙(見投草警刑字第0960009466(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號卷頁16)。 ⑧新天地量販草屯店之消費簽帳單影本6紙、順發3C量販草 屯店之消費簽帳單影本1紙、愛買復興店之消費簽帳單影 本1紙、寶雅生活館草屯店之消費簽帳單影本1紙、台灣 大哥大東信草屯中正之消費簽帳單影本1紙、台新銀行東 妮精品百貨批發之消費簽帳單影本2紙(見96年核退字第 32號卷)。 ⑨順發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店之銷貨明細單1紙、中國信 託銀商業銀行信用卡冒用明細表1紙、國泰世華銀行歷史 消費明細表1紙、匯豐銀行歷史帳單查詢結果5紙、慶豐 商業銀行信用卡會員消費明細表1紙(見投草警刑字第09 60009644號卷、96年核退字第32號卷)。 ⑩被害人己○○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96年核退字第32 號卷頁28、30) ⑪刑案現場照片2張、盜領提款機畫面光碟1片(見投草警 刑字第0960009466號卷頁8、37) ⑶併案部分(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4777 號): ①證人辰○○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6年他字109號卷頁10 ~12、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四)頁2~4)。 ②證人蕭煌機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6年他字109號卷頁23 ~24、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四)頁38~39)。 ③證人寅○○於警訊中之證述8(見96年他字109號卷頁29 、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二)頁2~4、142~14 3、148)。 ④證人高棓茜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6年他字109號卷頁32背 面~34、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三)頁9~10) 。 ⑤證人乙○○於警訊中之證述(見96年他字109號卷頁34背 面~35、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一)頁73~75、 114~115)。 ⑥證人申○○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3~6)。 ⑦證人壬○○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49~51)。 ⑧證人潘玟蓁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65~68)。 ⑨證人郭振榮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69~70)。 ⑩證人巳○○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卷警(一)頁123~125)。 ⑪證人簡豐裕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155~157、卷警(二)頁51~53) ⑫證人庚○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 警(一)頁159~161)。 ⑬證人戊○○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179~181)。 ⑭證人癸○○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一)頁185~187)。 ⑮證人洪明瑞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二)頁198~200)。 ⑯證人未○○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二)頁203~205)。 ⑰證人吳沅洛於警訊中之證述(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 卷警(三)頁2~3)。 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6年8月9日國世業控字第0 960000440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8 月15日渣打商銀CB-OPS字第09600206號函、台新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8月16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6000 02476號函、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6年8月17日玉山卡 (風)字第07080705號函(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 警(四)頁105、156、116、17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業務控管部門96年12月3日國世業控字第0960000694號函 、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6年12月7日玉山卡(風)字第 07112811號函、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6年12 月10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600003776號函(見96年偵字第 4777號卷頁61、82~84、71)。 ⑲申請信用卡、現金卡、貸金卡一覽表(96年偵字第4777 號卷頁3背面~9、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一)頁 153~154、卷警(二)頁5~6、54~55、140~141、196 ~197、卷警(三)頁4、卷警(四)頁1)。 ⑳綜合各家銀行的93~94年消費明細表1紙、國泰世華銀行 消費明細表及被害人冒用明細總表各1紙、中國信託信用 卡被害人交易明細表1紙、玉山銀行被害人消費明細表2 紙、台新銀行現金卡交易明細表1紙(見中縣甲警偵字第 09600號卷警(四)頁49~50、106~115、117~155、1 77~180,卷警(二)頁57、96年偵字第4777號卷頁35~ 45、83~84)。 ㉑癸○○遭冒用切結書、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表、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帳 戶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冒用案件處理紀 錄表各1紙(以上均屬癸○○部分)、巳○○遭冒用切結 書聲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表、中國信託個人信貸申請書暨 約定書、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帳戶 交易明細表、玉山銀行國民旅遊卡信用卡申請書、國泰 世華現金卡申請書、國泰世華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 現金卡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現金卡歷史繳款明細表、 國泰世華銀行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書、廷國泰世華銀行歷 史消費明細表、台新銀行易貸金貸款約定書、聯合信用 卡處理中心國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 理中心中信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巳○ ○部分)、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玉山銀行國民旅 遊卡信用卡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玉山銀行 現金卡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現金卡帳戶交易明細 表、台新銀行消費明細表、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表、中 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冒刷受 害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國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 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 各1紙(以上均屬戌○○部分)、李性宗身分證正反面影 本、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消費明細表、台 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玉山銀行現金卡申請書玉山 銀行現金卡帳戶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Combo多功能 財富晶片卡簡易申請書、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申請書、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渣打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台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國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李 性宗部分)、己○○遭冒用聲明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玉山銀行寶雅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台北國際商業銀 行信用卡申請書、渣打銀行信用卡月結單帳目記錄、渣 打銀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預先作業授權同意書、台 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現金卡申請書、台新銀 行消費明細表、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 、國泰世華現金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歷史消費明細 表、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國泰 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新銀行 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玉山銀行持卡 人消費明細表1紙(以上均屬己○○部分)、庚○遭冒用(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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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受害明細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報表、 渣打銀行餘額代償申請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 請書、台新銀行消費明細表、玉山銀行寶雅聯名卡信用 卡申請書、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渣打銀行持卡人消費明 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國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 、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玉山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 上均屬乙○○部分)、酉○○台新銀行消費明細表、聯 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信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遭冒用 聲明書、全民健保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台新銀行信 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信用卡冒刷受害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新銀 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酉○○部分)、謝 玉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台新銀行消費明細表、玉山銀 行寶雅聯名卡信用卡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 書、員工在職證明書各1紙(以上均屬謝玉嬌部分)、羅 旭南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玉山銀行寶雅聯名卡信用卡申 請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北國際商業 銀行交易一覽表、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消 費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信用 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表、渣打銀 行「餘額代償/現金貸款」預先作業授權通知書、聯合信 用卡處理中心中信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 處理中心國泰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羅 旭南部分)、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台新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現金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表、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歷史交易查詢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中信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國泰 銀行持卡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壬○○部分)、 洪有在中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 卡冒刷受害明細表、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中信銀行持卡 人消費明細表各1紙(以上均屬洪有在部分)、郭振榮中 國信託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冒刷受 害明細表、中國信託現金卡申請書各1紙(以上均屬郭振 榮部分)。 ㉒家樂福南投店之消費簽帳單1紙、中油之消費簽帳單1紙 、南投人頭案統計表、南投人頭冒用統計表(見96年他 字109號卷頁9、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一)頁10 8~109、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二)頁147、160(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161、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警(四)頁5)、各類 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詢資料福 壽茶葉批發行員工薪資單(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 警(一)頁58、卷警(二)頁15、93、130、168、172) 、永昇工程行支付薪資表(見中縣甲警偵字第09600號卷 警(二)頁181) ⑷附於本院卷部分: ①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7年4月2 日日銀字第0972I00008040號函、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 97年4月3日玉山卡(風)字第08032505號函、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4月9日台新總法制字第09700 001115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7年3月31日 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176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分 有限公司97年3月27日「刑事陳報狀」、香港商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31日(九七)港匯銀卡字 第08082號函(見本院卷一頁160、163、165、175、182 、194)。 ②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97年7月29日台新總作服 帳務字第09700002137號涵、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97年7月7日(九七)港匯銀總字第4461號函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分有限公司97年6月24日「刑事陳 報狀」、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11日渣 打商銀CB Risk字第09706507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97年7月14日渣打商銀CB Risk字第09706508 號函、玉山銀行信用卡事業處97年7月7日玉山卡(風) 字第08070105號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業務控管部97年7 月3日國世業控字第0970000367號函、永豐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97年7月11日永豐信法催暨風管部(097)字第008 51號函、慶豐商業銀行消費金融處信用卡部97年7月1日 (97)消卡險字第287號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分有限 公司信用卡事業處97年6月30日日銀字第0972I00015510 號函、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8日元個金字 第0970004247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 年7月1日「陳報狀」、安泰商業銀行消費金融部97年7月 7日(97)安消信字第0970000927號函、臺灣新光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7月3日(97)新光銀信卡字第2840 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1日「刑 事陳報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7年8月20 日台新總作服帳務字第09700002362號函(見本院卷二頁 25、33、35、39、41、62、64、67、69、71、72、73、7(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8、80、86、88)。二、綜上所述,被告亥○前開所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以採 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亥○前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 法論科。至被告亥○於本院審理中辯稱:其自93年間起即與 一外籍人士卯○共同基於犯意之連絡,在前開所示之地址, 由卯○負責接聽電話及收信用卡掛號信件工作,與其共同為 前開之犯行,其並自93年間起至94年間止,分3次匯款共約5 0萬元,匯款至卯○住在柬埔寨之親人收受,因認卯○亦共 同涉有本件之犯行云云。惟查:㈠被告亥○確實有於93年至 94年間多次匯款至卯○住在柬埔寨之親人收受之事實,業據 證人卯○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㈡98年4月8日審 理筆錄),並有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98年3月6日彰草字第 0980478號函(見本院卷二頁116~126),此部分之事實固 堪予認定。㈡惟證人卯○於本院審理時係證稱:當時伊因與 被告亥○同居,被告亥○叫伊不用上班,伊因沒錢,而父親 當時經濟上有困難,被告亥○說要幫伊的忙,所以伊才請被 告亥○將錢匯到伊父親之帳戶內,伊並不知道被告亥○所匯 之錢從何而來,亦不知道被告亥○從事前開犯罪行為,也沒 有跟被告亥○一起共犯本罪云云。查:⑴被告亥○於本案經 查獲後,至本院審理之初,均未供述本案尚有其他共犯參與 其中,直至97年11月5日始向本院提出刑事自訴狀,並在該 刑事自訴狀中敘及卯○有共同涉犯本案之情事,此觀卷內之 資料自明。倘卯○有共同涉犯本案,被告亥○為何未在查獲 當時(即95年1月4日)或稍後,即供出所謂卯○參與犯罪之 實情,而卻延至本案經查獲後間隔2年10月之久,才供出此 部分之案情?因此,被告亥○此部分所為之供述,即有可議 之處。⑵被告亥○對於證人卯○於前開時間與其賃屋同居之 事實,並不爭執,既然被告亥○與卯○當時2人係屬同居之 男女朋友關係,則被告亥○因卯○之父親經濟上有困難,而 基於幫助其同居人卯○之意思,而匯錢給卯○居住在柬埔寨 之父親之情事,於常理尚無相違之處;故被告亥○前開所為 匯款之行為,尚難據以認定係卯○參與本件犯罪之所得。⑶ 本院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亥○匯往柬埔寨之前開金錢, 確實屬卯○與被告亥○共同參與本案之犯罪所得,依罪疑為 輕之法則,應為有利於證人卯○之認定。⑷綜上,本件既無 確切之證據證明卯○確實有參與本案之犯行,本院自無法認 定卯○係屬本案之共犯,故本院認為被告亥○此部分所述, 尚難以採認,附此說明。叄、論罪科刑及撤銷原審判決之理由:一、有關新舊法比較說明部分:(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被告亥○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已將新舊法律適 用之「從新從輕」原則,改採「從舊從輕」原則,而此規定 僅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並非實體刑罰法律,自不生行為後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之問 題,應逕行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 比較。經查: ㈠查被告亥○行為後,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業已刪除,是 被告亥○犯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 ,其法定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銀元 )1000元以下罰金;而修正刪除前之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 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 )5萬元以下罰金。本件被告亥○所為構成常業詐欺罪,而 其詐欺行為有多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詐欺罪之結果(即 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 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 定,適用有利於被告亥○之法律,即適用被告亥○行為時之 修正刪除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處罰。 ㈡刑法第33條第5款業經修正公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