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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78號KLDV,98,除,78,2009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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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8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 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 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玉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附表: 98年度除字第78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興忠報關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7年11月23日│899,941元 │RC0000000 │ ││ │司(負責人:陳金│有限公司基隆港口│ │ │ │ ││ │鑾) │分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