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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54398號KSDV,98,司促,54398,2009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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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54398號債 權 人 富廣鑫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保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