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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7028號ILDV,98,司促,7028,2009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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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7028號債 權 人 鎧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債 務 人 呂志賢即長暉企業社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劉永城◎附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