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23號TYDV,106,除,123,20170428,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聲 請 人 艾力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泊正代 理 人 謝雅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05 年10月20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二、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5 年度司催字第557 號公示催 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 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駱亦豪┌──────────────────────────────────────────────────────┐│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23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受款││號│ │ │ │ (新台幣) │ │人 │├─┼─────────┼─────────┼───────────┼────────┼────────┼──┤│00│良泉工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新明分│105年10月10日 │113,689元 │ER八二五三八八│艾力││1 │司 │行 │ │ │二 │士有││ │ │ │ │ │ │限公││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