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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5203號SLDV,106,司促,5203,2017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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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0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邱柏榕住於臺南市,債務人王承偉住於桃園市 ,債務人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設 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 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