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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9712號TPDV,96,促,49712,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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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7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鴻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丙○○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佰肆拾肆萬柒仟貳佰零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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