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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6年度,49712號TPDV,96,促,49712,2008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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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49712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鴻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乙○○相 對 人即債務人  丙○○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捌佰肆拾肆萬柒仟貳佰零肆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