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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7年度,345號TYDV,97,票,345,2008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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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45號聲 請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非訟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傑義即慶豐工程行、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更正聲請人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提出慶豐工程行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証,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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