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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37號TYDV,97,促,1637,2008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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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7號債 權 人 科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AW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退票日 須列印完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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