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1637號TYDV,97,促,1637,20080118,2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37號債 權 人 科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弘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提出票號AW0000000 支票之退票理由單(退票日       須列印完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