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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968號TCEV,91,中簡,2968,2002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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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法條第一項所明文。二、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因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六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