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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968號TCEV,91,中簡,2968,2002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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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九六八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貳佰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壹仟貳佰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周瑞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