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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732號TYDV,97,訴,732,2008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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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轉讓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三二號原   告 興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轉讓價金,曾聲請對被告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駱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捌佰伍拾元。(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壹份。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五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