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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174號TCEV,91,中簡,3174,20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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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一七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