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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3735號CHDV,97,司促,13735,200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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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債 權 人 得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