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首頁
聯繫我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13735號CHDV,97,司促,13735,20080724,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輸入關鍵字...
*
輸入關鍵字... *
搜尋其他公司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13735號債 權 人 得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債 務 人 益旭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玖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及 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聯繫我們
隱私權宣告
服務條款
All copyrights reserved © 2023 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