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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7年度,384號CHEV,97,彰簡,384,20081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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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簡字第384號上 訴 人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