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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緝字,94年度,6號TNDM,94,附民緝,6,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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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附民原 告 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政雄附民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因94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壹、原告方面:一、聲明:求為判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二百四十萬五千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陳述:甲○○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與訴外人朱榮仁共謀意 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民國86年4月間同偕至原 告位於台南縣新營市新營工業區○○路53號之公司,向原告 公司副總經理王建元佯稱:二人係合夥關係,欲簽發朱榮仁 之支票四紙(詳如附表)向原告公司購買玉米,使得原告陸 續於86年4月26日、28日、29日,交付共計新台幣(下同) 二百四十萬五千元之玉米雜糧與甲○○及朱榮仁,詎料,渠 等所開立之支票屆期均未獲兌付,原告始知受騙。貳、本件未行言詞辯論程序,故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 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詐欺乙案,業經本 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 訴。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附表:┌───┬───┬───┬──┬───┬───┬───┐│ 票號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發票日│ 面額 │背書人│├───┼───┼───┼──┼───┼───┼───┤│465163│朱榮仁│台南縣│8193│860510│625000│甲○○││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5│朱榮仁│台南縣│8193│860513│800000│甲○○││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6│朱榮仁│台南縣│8193│860515│480000│甲○○││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7│朱榮仁│台南縣│8193│860520│500000│甲○○││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