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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緝字,94年度,59號TNDM,94,易緝,59,2006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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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緝字第59號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86年度偵字第12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無罪。 理 由一、公訴意旨略稱:丁○○明知其無支付能力,竟與乙○○(已 判決無罪確定)共謀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於民 國86年4月間某日,與乙○○二人同至台南縣新營市新營工 業區○○路53號年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冠公司), 向該公司副總經理甲○○佯稱:二人係合夥關係,欲簽發乙 ○○之支票以購買玉米,屆期會兌付云云,使年冠公司陷於 錯誤,陸續於86年4月26日、28日、29日,在前開處所,交 付共計新台幣(下同)二百四十萬五千元之玉米與丁○○、 乙○○,乙○○並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以支付。詎該等支票 屆期均未獲兌付,年冠公司始知受騙。因認丁○○涉有刑法 第339條第1項之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告訴人之告訴 ,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 ,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此亦有最高法院52年度台上 字第1300號判例可參。又所謂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 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且須適合被 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有最高法院29年上 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2750判例足資參照。而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再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 ,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 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 亦可參照。再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規定詐欺取財罪,係以 行為人自始具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之意圖為要件, 民事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在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上可能 之原因非一,自難僅得以債之關係成立後,未依約給付,即 認債務人自始即具有不法所有意圖之認定。又刑法第339條 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 ,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使人交付,必須行為人施用詐術,且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 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 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260號著有判例 可資參照。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乙○○涉有共同詐欺罪嫌,無非 以前開事實業據告訴人年冠公司代理人甲○○指訴歷歷,復 有統一發票、送貨單、支票及存款不足退票單等影本各4張 在卷可憑,而參諸卷附之統一發票上,其買受人之記載係乙 ○○,是乙○○辯稱其係單純借票云云,顯不足採信。且被 告等係於86年4月底買入貨物,距其等交付支票之發票日( 86年5月10日、13日、15日、20日)時間甚短,是被告等買 貨時,對於屆期能否給付應知之甚詳;況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帳號,於被告等買受本案貨物前均未有退票紀錄,其退票紀 錄,係始自本案支票之提示,有台南縣下營鄉農會(八六) 營農信字第3410號函附退票明細查詢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等 於購入貨物時即無給付價金之意願,其等有共同詐欺之犯行 甚明等資為依據。四、訊據被告丁○○固坦承有於上揭時、地和乙○○一同前去向 年冠公司購買玉米,且乙○○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未 兌現等情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當時我與 甲○○不認識,但是乙○○是養豬的,乙○○與甲○○的父 親是好朋友,乙○○帶我去,甲○○才願意賣給我的。那是 乙○○邀我的,我與乙○○認識,乙○○告訴我如果缺玉米 桿,可以帶我去向年冠公司買貨,開他的支票。我買來的玉 米交給酪農,但是他們沒有給我錢,如陳金謀有欠2百60多 萬元,住在竹高厝的「羊仔祥」也欠我1百餘萬元,何嘉祥 也欠我20多萬元。我的證據都放在我的袋子內,可是被偷走 了等語。經查: ㈠被告丁○○曾於86年4月間某日與乙○○至告訴人公司購買 玉米一批,並由乙○○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作為支付貨款 之用,惟屆期均不獲兌現,業據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公司副 總經理甲○○指述甚詳,並提出送貨單、支票及存款不足退 票及支票各四紙為證,被告對此亦供認不諱,自堪信屬真實 。雖同案被告乙○○否認合夥購買玉米,辯稱支票係受丁○ ○之請開立云云。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95年1月5日審理 庭中所證雖與以前之陳述不同,但其已表明乃因時間相隔太 久所致,應以當時的陳述比較正確等語(見本院94年度易緝 字第59號卷103頁),而據告訴代理人以前之指述:「(檢 察官問:貨賣何人﹖)賣給乙○○、丁○○他們二人一起來 ,一起表示要買,二人是合夥的。」(見偵查卷41頁背面)(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兩個人一齊來,他們有說二人是合夥,丁○○的票已經 不能用了,乙○○說開他的票。」(見本院87年度易字第17 64號卷56頁)等語綦詳,復經證人即告訴人公司守衛鄧世廷 證稱:「(法官問:86年4月間乙○○是否有到你們公司買 玉米)有,他跟丁○○一起去...」等語明確,足徵被 告乙○○確有與丁○○前往告訴人公司購買玉米一批,其二 人為合夥關係無誤。 ㈡被告丁○○與乙○○固有積欠告訴人公司玉米貨款,所開立 支付貨款之附表所示之支票又迄未兌現,惟告訴人所持有乙 ○○之票據,其存款帳戶係於86年6月13日始列為拒絕往來 戶,彼時被告等早已將支票簽發交付予告訴人公司,有台南 縣下營鄉農會中華民國87年6月18日(八七)營農信字第一 五三八號函附卷可稽,是告訴人指被告等故意以拒絕往來之 支票行騙尚屬無據。又被告丁○○名下除乙輛車子之外雖已 別無其他財產,然被告乙○○名下則有田賦9筆、土地5筆及 房屋3筆,有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存卷可證。被告二人既為合 夥,則有無支付能力自應就二人共同判斷,被告二人向年冠 公司購買玉米時,被告乙○○尚有如此多的不動產,自難認 已無支付能力而蓄意詐騙。況告訴代理人甲○○於本院審理 時供述:「...丁○○的票已經不能用了,乙○○說開他 的票。」、「...我也有查過乙○○退補紀錄,在之前他 也有一次退補紀錄,他跟我說他兒子買汽車,他忘記去繳錢 ,所以我才收他的票...。」(見本院87年度易字第1764 號卷56頁)等語,則告訴人既已於收取支票前,曾對被告二 人之信用作過徵信,認為被告乙○○開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 信用無虞,始進而收受之,則被告二人並未對告訴人施用詐 術,告訴人亦顯無何陷於錯誤可言!告訴人僅以所持有被告 乙○○名義簽發之遠期支票不獲支付,遽指被告二人涉嫌詐 欺,對於被告等如何施用足以使其陷於錯誤之詐術,悉未提 出具體事證以憑調查,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自不得僅因債務 不履行之客觀結果,推測被告等於交易之初即存有詐欺取財 之主觀犯意。五、綜上所述,被告等向告訴人購買玉米時,既未施用詐術,而 告訴人之指述又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尚屬有間。同時本件依調查所得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確有 公訴意旨所指詐欺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 明被告確有詐欺取財犯行,揆諸首開說明,犯罪尚屬不能證 明,應為無罪之諭知。六、另檢察官移送併辦部分,認被告丁○○於85年間至87年4月 止,向丙○○佯稱購買飼料用之玉米莖,使丙○○陷於錯誤(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如數交付,詎丁○○除曾給付1筆50萬元之款項後,即未 再付款,經丙○○一再要求,始於87年5月間交付本票3紙面 額共計為105萬5千6百元與丙○○,以供清償前所積欠貨款 ,惟嗣後上開本票皆未兌現,丁○○亦不知去向。被告所為 ,亦係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罪嫌云云。惟公訴意旨 認被告所涉上開詐欺年冠公司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已如前述,則與此移送併辦部分即無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 係,則本院就此部分自不得加以審究,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 起訴,併予敘明。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林勝利 法 官 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傳鈞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票號 │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發票日│ 面額 │背書人│├───┼───┼───┼──┼───┼───┼───┤│465163│乙○○│台南縣│8193│860510│625000│丁○○││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5│乙○○│台南縣│8193│860513│800000│丁○○││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6│乙○○│台南縣│8193│860515│480000│丁○○││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465167│乙○○│台南縣│8193│860520│500000│丁○○││ │ │下營鄉│ │ │ │ ││ │ │農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