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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664號TYDV,106,司促,9664,2017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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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9664號債 權 人 萬泰神通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志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邱柏榕、王承偉、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戶役政個人資料 查詢結果,債務人邱柏榕之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0 巷0 ○0 號、債務人王承偉之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路 000 巷00號2 樓、債務人台灣新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運達 國際有限公司之登記地均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屬本院之轄 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