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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3844號TCEV,91,中簡,3844,2002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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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三八四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技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柒仟貳佰貳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參拾陸元。(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