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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5年度,5142號TCEV,95,中簡,5142,2006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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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5142號原   告 台富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伸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8月4 日以95年度中補字第9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