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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188號MLDV,95,催,188,200609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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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8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2樓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盜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文毓┌───────────────────────────────────────────────────────┐│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88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001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5年8月31日 │65,765元 │IC0000000 │ ││ │司(負責人:王國儒)│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附記:一、請於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及附表均刊登新聞紙1日(附 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 存(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 ,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聲請人未依前項 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是請限期於文到1 個月內將前開新聞紙送院參辦,以維權益。 書記官 巫穎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3  日(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