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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1046號TYDV,95,催,1046,200609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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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046號聲 請 人 全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 並提出該票據。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美馨┌──────────────────────────────────────────────────────┐│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046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95年9月5日 │65,075元 │NA00七九二五│ ││1 │范揚錦 │南崁分行 │ │ │三 │ │└─┴─────────┴─────────┴───────────┴────────┴────────┴──┘附記: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 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 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 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刊登新聞紙滿4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 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