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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559號SCDV,95,催,559,2006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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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559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甲○○            2樓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 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 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陳健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進楷┌──────────────────────────────────────────────────────┐│附表: 95年度催字第559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新台幣︶   │ │   │├──┼───────┼────────┼──────┼──────────┼───────────┼────┤│001 │春池玻璃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9月10日 │63,070元 │SP0000000 │ ││ │限公司吳春池 │分行 │ │ │ │ │├──┼───────┼────────┼──────┼──────────┼───────────┼────┤│002 │春池玻璃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9月10日 │120,468元 │SP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附記:(本附記僅供參考毋庸登載報紙)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 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三、請依照本院裁定全文登載,切勿自行增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