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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5年度,1825號PCDV,95,催,1825,2006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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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825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 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 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 提出該證券。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彭聰敏┌─────────────────────────────────────┐│支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82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人川金屬有│彰化商業銀│95年11月5日 │22,774元 │0000000 │ ││ │限公司魏狀│行土城分行│ │ │ │ ││ │猷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 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 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 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 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 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