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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03號TPDV,96,除,503,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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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3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2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梅琴┌─────────────────────────────────────────────────────────────────┐│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03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個-月)│├──┼─────────┼────────┼─────────┼───────────┼────────┼────────────┤│002 │潤琦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大安│125,997元 │95年9月10日 │WA0000000 │3 ││ │陸敬瀛 │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