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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56號SCDV,96,除,56,2007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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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6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英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而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59號公示催告 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永榮┌─────────────────────────────────────────────┐│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6號│├──┬───────┬────────┬──────┬──────┬──────┬────┤│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       │      │(新臺幣) │  │ │├──┼───────┼────────┼──────┼──────┼──────┼────┤│001 │春池玻璃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9月10日 │ 63,070元 │ SP0000000 │ ││ │限公司吳春池 │分行 │ │ │ │ │├──┼───────┼────────┼──────┼──────┼──────┼────┤│002 │春池玻璃實業有│第一商業銀行東門│95年9月10日 │ 120,468元 │ SP0000000 │ ││ │限公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