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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756號TPDV,96,除,756,2007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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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56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02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純惠┌─────────────────────────────────────────────────────────────────┐│附表: 96年度除字第75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備 註 │├──┼─────────┼────────┼─────────┼───────────┼────────┼────────────┤│002 │潤寅實業有限公司 │彰化銀行民生分行│34,020元 │95年10月31日 │CK0000000 │ ││ │朱艷廷 │ │ │ │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