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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208號TNDV,105,訴,2208,2017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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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208號原   告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被   告 劉清田 訴訟代理人 陳佩琪律師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複代理人  楊志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一、原告主張:(一)兩造原為國中同學,因原告為經營曼頓咖啡品牌之負責人 ,前於民國105年4月14日以其名下之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久晴風公司)與被告所經營之伊化國際有限公司( 伊化公司)簽立合作契約,約定由伊化公司將所屬經營地 址即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區○○路000○000○000○000 號之建物包含所有設備,由久晴風公司暨曼頓咖啡茶品加 盟進駐,全權經營,而所得盈餘則由雙方依合約分配,合 約期間自105年6月1日起至110年5月31日止,此有久晴風 公司曼頓咖啡精緻茶品合約書(原證1)可稽。然簽約後 ,被告復又於105年5月19日要求原告配合再次簽署另份改 以被告為合約當事人,而內容幾近相同之合約(原證2) ,然原告基於誠意互信而不疑有他,仍配合被告之要求。 其後,原告即依照合約內容將曼頓咖啡品牌進駐上開經營 地點開始營運,並將每月營運情形與被告進行盈餘及相關 雜費結算。詎料,當原告發現105年7、8月之電費與同年6 月之電費金額相去甚遠,希望與被告做進一步確認詳情及 用電情形時,竟遭被告拒絕。此後,被告開始於其臉書( Facebook,下稱臉書)上開始以不實言論攻訐原告,指稱 原告為「心術不正的商人」,以「曼頓咖啡老闆戊○○謊 言一籮筐」為題,陸續以下列不實言論詆毀原告名譽,其(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中: ⒈被告於105年10月4日發表以「曼頓咖啡老闆戊○○謊言一 籮筐(第一篇)」為標題之文章,內容指摘「七月下旬, 戊○○第一次拿三張會計報表資料來和我們開會時,說那 三張報表是他們的會計師做的帳。隔天下午,我們向曼頓 咖啡做帳的小姐確認時,我問她說妳是會計師嗎?她回答 說她不是會計師,她是賣會計軟體給曼頓咖啡的業務人員 而已。戊○○的謊言一天就被戳破了!戊○○謊言的保存 期限好短喔!」(原證3),以原告委由非會計專業之人 員做帳乙事,影射原告對於會計帳務內容有製作不實之嫌 疑。然實際上,原告公司負責帳務之會計人員及銷售原告 公司會計軟體之業務人員分別為不同二人,原告提供會計 報表資料予被告當時,該二人亦同時在場,惟被告明知此 情,卻故意將兩個分別負責不同工作之人混為一談,企圖 將原告塑造為管理帳務不清之形象,顯係損害原告之名譽 。 ⒉其次,被告又於105年10月4日分別發表以「曼頓咖啡老闆 戊○○謊言一籮筐(第三篇)」、「曼頓咖啡老闆戊○○ 謊言一籮筐(第四篇)」為標題之文章,內容指稱於105 年5月13日裝潢期間,原告將本來要送給被告之吳郭魚逕 自取走,指控原告有疑似小偷之行徑、事後又謊稱「魚是 要送給老董,不是劉董啦!」作為藉口掩飾(原證4)。 實則,上開吳郭魚是原告客戶即訴外人丙○○要送給原告 之物,因被告之員工誤解以為丙○○欲將吳郭魚送予被告 ,因而產生誤會,惟事後原告偕同丙○○向被告說明,且 為獲得被告諒解,丙○○亦表示願再另行贈送吳郭魚予被 告,此事既經原告及丙○○向被告澄清,被告卻於網路上 散佈反於事實之言論,自屬故意侵害原告名譽之行為。 ⒊105年10月10日,被告又發表以「曼頓咖啡的股東們請注 意」為標題之文章,內容載明「老闆戊○○提供的損益表 漏列店面租金、水電費、裝潢設備折舊費,他還說這是會 計師做的報表喔!七月下旬,戊○○第一次拿三張會計報 表資料來和我們開會時,說那三張報表是專業的會計師做 的帳。隔天我們向曼頓咖啡做帳的小姐確認時,我問妳是 會計師嗎?她回答說她不是會計師,她是賣會計軟體給曼 頓咖啡的業務人員而已。戊○○的謊言一天就被戳破了! 我問她為何沒有列出裝潢設備折舊費,她說原本有列出, 但是戊○○叫她刪除。」(原證5),再次指稱原告有帳 務不清、企圖損害股東權益之舉,要曼頓咖啡的股東們多 加注意。事實上,原告提供予被告之報表係為結算盈餘事(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宜,總共有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目錄表及本期損益比較 表三張(原證6),於資產負債表上明確載明裝潢設備累 計折舊部分,被告指控有刪除之情形並非事實;至於店面 租金、水電費等費用是必須與被告結算後方得確定金額, 實無可能事先即列於損益表之上,被告明知上情卻以不實 言論誣陷原告,甚至以「曼頓咖啡的股東們請注意」聳動 之標題,故意營造原告有罔顧股東權益之形象,明顯侵害 原告之名譽。 ⒋105年10月13日,被告以「曼頓咖啡老闆戊○○四月借炫 風烤箱,搬到中華店。完全用不到,因沒380V電。他沒想 要還,八月追去向。戊○○回答,完全沒有用。我合理懷 疑,曼頓中華店。沒有380V電,完全無法用。為何不還我 ,拖延四個月。被我查出來,是否戊○○。蓄意霸佔它, 根本不想還」之內容(原證7),指控原告霸佔被告烤箱 而拒不返還。惟依據兩造之合約內容(參見原證1、2), 無論係105年4月14日或105年5月19日所簽署之合約內容, 均載明就伊化公司或被告所屬經營地址「包含所有設備」 ,由原告進駐全權經營。原告既依約可使用所有設備,則 被告卻又稱原告霸佔被告烤箱云云,顯無視契約內容之約 定,而屬故意詆毀原告名譽之舉。(二)被告以上開不實言論故意詆毀原告名譽,實已構成侵權行 為,原告得向被告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及要求被告 為回復名譽必要之行為: ⒈被告以「心術不正的商人」、「曼頓咖啡老闆戊○○謊言 一籮筐」、「老闆戊○○提供的損益表漏列店面租金、水 電費、裝潢設備折舊費,他還說這是會計師做的報表喔! 」、「蓄意霸佔它,根本不想還」等言論指述原告,該等 言論在客觀上指摘原告委由非會計專業之人員做帳而有帳 務內容不實之虞、有帳務不清企圖損害股東權益之舉、將 屬於被告之吳郭魚逕自取走有小偷行徑之嫌、或霸佔烤箱 設備故意不返還之惡行等,於社會通念上,皆有貶抑及侮 辱他人之涵義,客觀上已足使遭指涉之原告感到難堪與屈 辱,被告公然藉由系爭言論攻訐原告,公開表示輕蔑原告 人格之意,並將上開言論散佈於網路臉書平台上,並設定 為任何人均得審閱之公開模式,被告上開行為具有侮辱之 故意,足使原告於社會上保持之人格、地位因詆毀而貶損 其社會評價,系爭言論確已侵害其名譽,實無疑問。 ⒉被告之行為已構成侵害原告名譽之侵權行為,已如前述, 被告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 定負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責任。爰審酌原告為「曼頓咖啡」(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品牌之負責人,旗下有多家加盟業者,被告為享譽補教界 之名師、「一秒讀心術」之發明人,兩人於地方上及其各 自經營領域均薄有聲譽,並具有相當之社會地位,衡諸被 告所為系爭言論影響原告社會上之評價程度等一切情狀, 應認原告請求50萬元精神上損害賠償,尚屬合理。 ⒊被告率以系爭言論貶損原告個人名譽,又在臉書網路平台 上連續數日刊登,嚴重影響原告之名譽甚深,當有以公開 刊登道歉啟事於被告臉書網頁及媒體以為澄清之必要,方 足回復原告之名譽,故原告請求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 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等四大報全國版,以寬十五公分 、長十公分之面積、字體大小為十二號新細明體,刊登如 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1日,以及應於被告之臉書刊 登附件所載之道歉啟事10日,均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及 必要之處分。 ⒋綜上所述,被告之系爭言論致原告之名譽權受損,從而, 原告本於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請求 被告賠償50萬元,及應刊登道歉啟事於被告臉書網頁及媒 體報紙上,洵屬有據。(三)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0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 以寬十五公分、長十公分之面積、字體大小為十二號新細 明體,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一日。 ⒊被告應於被告之臉書網頁刊登如起訴狀附件所示之道歉啟 事十日。 ⒋上開第一項聲明部分,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被告則以:(一)關於原告偽造或變造二份契約而引之提告: ⒈被告所有之伊化公司曾於105年4月14日與原告所有之久晴 風公司簽訂店面租賃契約,其中每月租金的計算須由雙方 每月詳細審核損益表的盈餘虧損(例如:薪資費用、進貨 成本……等等的多寡,會影響到盈或虧),此可參見第一 份合約中,關於租金計算方式的敘述如下:「四、經甲、 乙雙方協議,乙方得將當月盈餘保留20%以備年度費用之 需,其餘80%應於翌月20日交由甲方,殘餘於該年度稅後 盈餘完全無償由甲方獨得,乙方不得有任何推諸拒絕。」 及「七、經甲、乙雙方協議,自第二年起,所得盈餘分配 為甲方40%,乙方60%,雙方不得有異議」。(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⒉被告在簽約一週後,因為覺得租金計算方式有問題,覺得 很不妥當,立即電話告訴原告戊○○,要求重新簽約,於 是才有第二份合約,而租金計算方式更改如下:「四、經 甲、乙雙方協議,乙方得將當月營業總額之18%於翌月20 日交予甲方,乙方不得有任何推諉拒絕。」未料改完後, 原告卻一再拖延重新簽約日期,遲至5月19日才完成重新 簽約手續,當時原告告知被告本人並經被告同意第一份合 約就此作廢。重新簽約之出租人已經改為被告個人,而不 再是伊化公司,因此,兩造間債之法律關係應以之後簽的 最新一份契約為準。 ⒊詎料,原告提起本訴起訴狀所附證物原證1、2的二份契約 ,與兩造真正簽立之契約部分內容不同,顯係偽造或變造 ;此有該真正之二份契約影本可以為證(參見被證1號) ;原告偽造或變造之證物中,不僅重要的數字被塗改掉、 遺留有塗改痕跡,且乙方地址完全不同,原告竟持偽造或 變造之證物起訴,其不願意誠實履行契約義務之心昭然若 揭。 ⒋原告提起本訴所據以為證物原證1、2的二份契約,與兩造 真正簽立之契約完全不同,顯係偽造;原告竟持偽造之證 物起訴,關於此部分,被告已提起刑事告訴、業由臺灣臺 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偵辦中;但是原告迄今仍未 就此為任何置辯,顯見足可視為已為相當程度之認諾。(二)關於原告以不同當時之「三張會計報表資料」而引起之提 告: ⒈原告起訴之證物原證6號資料並非原告當時交出給被告審 閱的資料,而且又是事後改過的(與上述契約一樣手法) 。被告提出原告親自於105年7月26日提出之三張會計資料 及7月27日由第三人即協助曼頓咖啡作帳的丁○○提出之 一張會計資料為證據,證明原告當時繳出之資料中,確實 漏列租金費用、水電費、裝潢設備折舊費,此有該批文件 可以為證(參見被證2號);依照被告資料,足證,被告 當時針對原告繳出隱瞞漏列租金費用、水電費、裝潢設備 折舊費之不實會計報表的批評,並非無所依據。 ⒉有爭議的是原告當時105年7月26日現場為取信被告時,惡 意宣稱這三張資料是他委請「專業的會計師」做出來的; 被告於7月27日刻意詢問丁○○時,她說這三張都是她本 人做的,被告才又問她你是會計師嗎?她回答說她不是會 計師,她是賣會計軟體給曼頓咖啡的業務人員而已,她是 幫曼頓咖啡的傳票輸入電腦軟體,做出財務報表給原告戊 ○○的人。以上都是丁○○自行陳述給被告的;經過二天(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前後洗禮,被告當然會認定原告「宣稱這三張資料是他委 請專業的會計師做出來的」是謊言、遭戳穿的事實,原告 不反省己錯、反而在兩造以租賃方式合作經營曼頓咖啡之 商業行為中平白增添虛偽不實之言論及文件,致使兩造合 作信任瓦解,基此,被告才會發表上述評論,並非憑空捏 造。 ⒊證人丁○○就法官提示被告持有原告於105年7月26日先行 交付之三張會計資料,「真正確實」是證人製作的。(參 見該日筆錄第三頁)也就是這三張有問題的,確實是由原 告交付給被告的,被告因這三張對原告誠信產生疑問,乃 是有根據而相信為真實的、並無惡意。 ⒋本件是由原告親自於105年7月26日先行交付三張會計資料 、並當場表示是由專業會計師製作,後又於7月27日由證 人丁○○提出之一張會計資料,不過相隔一天而已,就產 生兩份相同文件不同內容,這樣的反覆矛盾才使被告對原 告之誠信產生懷疑。這二日當下之現場,在場之人只有被 告是相同的,對造都不一樣,當時之事實等於是原告之說 法被原告所僱請之員工即證人丁○○給推翻,即使現在證 人丁○○就「漏列租金費用、水電費、裝潢設備折舊費」 部分之證述,再如何闡述當時有解釋給被告聽,也不能證 明何以被告手上有三張會計資料是與證人證述不同的。證 人自己的解釋只能證明證人沒有製作錯誤帳目,但不能證 明原告沒有用三張有誤的會計資料來矇騙被告。 ⒌證人己○○之證言最多只能證明7月27日證人丁○○提出 之一張會計資料上為何沒有列上水電租金而已,並不能證 明被告手上持有之三張會計資料不是原告交付的。(三)關於吳郭魚事件: ⒈105年5月13日租賃標的內部尚在裝潢期間,被告助理即證 人乙○○到二樓來請被告下去一樓,看看原告送來要給被 告的一桶吳郭魚,當時送魚來的年輕人即照片中橘色衣服 的男子,當下還告訴被告以後還會送來不同的魚。橘色衣 服的男子還叫被告趕快拿去冰,被告因為有事外出,之後 下午突然想到那一桶魚還沒有拿去冰,就打電話找二位女 員工即證人庚○○、甲○去把那桶魚拿去冰,結果二位女 員工說找不到那桶魚,她們還跑去問人在現場的原告那桶 魚在哪裏?原告竟然假裝不知道這件事,還叫她們去問別 人,二位女員工告知後來返回的被告後,被告遂調出監視 器的影片出來看,這才發現竟然是原告中午12時42分自己 拿走的,此有彩色照片可以為證(參見被證3號)。上情 尚有在場親聞親見之證人庚○○、甲○可證。被告關於此(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部分的陳述完全出自於真實經歷與內心感受,並無不實; 再者,被告所陳述者,全是與原告打交道之後之真實經歷 與內心感受,原告之言行本就與一般社會常情不同,至於 原告指摘被告陳述有何影射等等,全係原告憑空想像,原 告以自己想像之不實影射來指摘被告損害其名譽,未免太 過離譜。 ⒉證人丙○○已經證述是由師傅(穿橘衣)把魚拿過去給原 告、但卻又同時證明師傅沒有一人認識原告,此證述明顯 矛盾有問題,那師傅是要怎麼把魚交給原告呢?最後證人 竟又自己迴護證述云:「我們師父說漁產是要給老老闆就 是戊○○」,此言似乎是師傅要給老老闆、而非丙○○要 給老老闆,此外,老老闆如何證明就是原告呢?證人丙○ ○之證言證明該證詞似有迴護且矛盾之處,不可遽信。 ⒊證人庚○○證述拿魚的現場有原告,原告卻在監視器中自 己把魚拿走,拿走後卻在明知證人庚○○在找魚、而問他 有沒有看到魚時、竟然謊稱沒有,足證原告主觀上有明知 的惡意,被告就此惡意行為發表評論,並非無的放失。 ⒋證人甲○更證明,原告在現場,取走魚後,放任證人等人 四處搜尋魚,更足證原告主觀上之惡意,昭然若揭。被告 接收證人等人之訊息後,對此發表評論、對原告誠信懷疑 ,是謂合理真實並無不當。(四)關於這個部分答辯,絕大部分與第(二)點相同,同一件 事,除全部引用外,另補充如後: 原告當時自己拿來的資料既有缺漏、還敢聲稱是會計師所 做,其意在於企圖以此誆稱資料真實;原告居心何在?被 告基於此,而發表希望將與合作之其他人不要再被原告同 一手法欺瞞,並無妨害其名譽之惡意,而是原告自己行為 不正所致;原告現在又將改過之會計資料、偽造過的契約 內容,一併拿來當成證物提告,其居心實在令人髮指。(五)關於烤箱不還部分: 系爭烤箱是380V電源,原告商借時言明要在曼頓咖啡中華 店中使用,因此被告才同意出借,但是借出後,原告一直 未在該店正常使用,四個月後原告也親口承認無法使用, 被告已於9月份將烤箱載回。借用期間長達4個月,原告當 時既無法用,又不歸還,被告10月份據實陳述之前爭議在 自己臉書上,實無妨害其名譽之意。(六)本件除就被告之前述言論個別判斷,並非對原告名譽之侵 害,縱依被告於系爭網頁發表系爭言論之事綜合觀察,可 認被告所為係就原告所涉之事為指述、轉述或評價,然依 照實務見解,被告所為之系爭言論是否侵害原告之名譽成(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立侵權行為,仍應視被告是否惡意虛構事實、或評論事項 非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因而侵害原告之名譽而定。又原告 是否果有不誠實信用之事,顯然涉及與之交易之市場公眾 利益,非僅涉於原告私德,自均屬可受公眾檢視及適當評 論之事,與原告是否為社會知名或公眾人士並無必然關連 。依上開證據資料,亦堪認被告於發表系爭言論時,非但 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更是本人親聞親見之親身經驗與自 身內心感受,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之事為真實,且係就原 告所涉可受公評之公眾事務,善意發表評論,不具侵害原 告名譽權之違法性,即難認被告於系爭網頁上發表系爭言 論係無端恣意以貶抑損害原告名譽或人格為目的,自難謂 係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七)被告基於此,而發表希望將與合作之其他人不要再被原告 同一手法欺瞞,並無妨害其名譽之惡意,而是原告自己行 為不正所致;原告現在又將改過之會計資料、偽造過的契 約內容,一併拿來當成證物提告,其居心實在令人髮指。 原所提之損害,均無證據以實其說;對於被告提出包含烤 箱不還等、亦迄今沉默以對,另外就50萬元之損害計算也 無標準,如何計算得出亦無基礎;被告自當否認之。至於 登報等,原告亦無說明其必要性;被告全數否認之。被告 於系爭網頁發表系爭言論,確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有相 當理由確信其所述之事為真實,且係就原告所涉可受公評 之公眾事務,善意發表評論,不具侵害原告名譽權之違法 性,即不構成對原告之侵權行為。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 、第195條等規定,主張其得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八)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或請依職權宣 告免為假執行。 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 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侵害名譽,指 貶損社會對他人在品德、聲望或信用上的評價。又名譽權 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為人格之社會評價(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 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 損,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 ,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5年10月4日、105年10月10日及105 年10月13日先後在臉書公開發表如原證三、四、五、七所 示之貼文(見本院新市簡易庭105年度新調字第242號卷第 21-24頁、第28頁,下稱調字卷)一節,業據原告提出上 開貼文翻拍照片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被告則以前揭 情詞置辯。經查: ⒈被告於105年10月4日所發表之「曼頓咖啡老闆戊○○謊言 一籮筐(第一篇)」為標題之文章、於105年10月10日以 「曼頓咖啡的股東們請注意」為標題之文章,其文章內容 大抵敘述:「戊○○提供的損益表漏列店面租金、水電費 、裝潢設備折舊費,他還說這是會計師做的報表喔!…… 隔天我們向曼頓咖啡做帳的小姐確認時,我問妳是會計師 嗎?她回答說她不是會計師,她是賣會計軟體給曼頓咖啡 的業務人員而已。戊○○的謊言一天就被戳破了!我問她 為何沒有列出裝潢設備折舊費,她說原本有列出,但是戊 ○○叫她刪除」等語,並提出本期損益比較表、資產負債 表及固定資產目錄表(參見被證二)為據,辯稱其所為僅 係就原告所涉之事為指述、轉述或評價,並非惡意虛構事 實云云。然查: ⑴證人丁○○到庭結稱:「(問:與兩造有無親屬或僱傭 等關係?)沒有。(問:是否曾經出售會計軟體給久晴 風公司?)是。(問:會計軟體是為了製作曼頓咖啡崑 大店的會計報表?)原告跟我接洽的,說要買會計軟體 是為了製作曼頓咖啡的會計帳目,我們的會計軟體可以 同時處理多家店面,所以也包含曼頓咖啡崑大店。(提 示原證六曼頓咖啡崑大店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目錄表 、本期損益比照表,問:是否為證人出售的會計軟體所 製作?)是。先把資料輸入軟體後,因為原本字體較小 ,之後再用EXCEL做修飾。(問:這份報表是否是第一 次製作?或是之前就曾經製作內容不同的報表?)我看 這份報表是我公司軟體製作出來,但因為時隔一年多, 所以我無法判斷。通常我們賣軟體不用幫業主做帳,但 是因為我們有教導他們使用這個軟體,所以我們有幫原 告將他們公司內部一些會計傳票內容輸入至軟體內。((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提示被證二久晴風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資產目錄表、資產 負債表、本期損益比較表,問:這份報表是否也是用證 人出售的軟體製作?與原證六是否同一時期曼頓咖啡崑 大店的會計報表?)樣式看起來是。我有去過幾次,大 概10次左右,我幫助曼頓咖啡崑大店輸入105年6月、7 月會計傳票,至於被證二與原證六是否同一時期我不知 道。(問:被證二、與原證六會計報表就租金費用、水 電費用、裝潢費用折舊,為何記載不同?)因為這間店 剛成立,很多發票憑證不完全。我跟原告有討論過,設 備方面因為部份還未驗收完成,所以沒有發票,因此固 定資產目錄是用概括性記載,用原告給我的清單列計。 關於折舊部份,有跟原告討論,因為提列折舊如果按月 提列,取得資產在當月15日之前,該項設備就應該當月 提列折舊,因為發票、憑據還未完全取得,所以討論結 果就是當月不列折舊,因此我就把折舊傳票刪除。租金 、水電部份因為我沒有憑證,所以我就沒有辦法認列。 損益表上的租金,跟廠商承租收銀機租金,而非房租租 金,這是我印象中的記憶。(問:證人意思是否為,之 前有先提出會計報表記載裝潢設備折舊,是用財產目錄 提列,因為非正式,後來是因為沒有提出發票,所以正 式會計報表將裝潢費用折舊部份刪除,是否如此?)是 。有部分設備有收據、部份沒有,所以我沒有辦法作出 完整的財產清冊,後來討論結果就是到當年七月份盡可 能將收據、憑據蒐集完整後,再做裝潢設備提列折舊。 (問:交付給被告的會計報表是哪一份?給被告看的會 計報表,是否有記載設備折舊?)我沒有印象是否交付 ,當日被告帶兩位會計人員到店裡說要看報表,我有將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固定資產目錄表印給被告看,他 們有就報表上有問題的部份問我,我也有向他們解釋。 被告有詢問我是否為會計師,我也有說我不是,只是有 賣軟體給他們,但我有20幾年會計經驗,所以原告請我 幫他們做會計制度的建立。我當天給被告看的會計報表 ,上面是沒有記載設備的折舊,所以劉先生有問我為何 沒有提列折舊。我沒有印象被告有無提到漏列租金、水 電的問題。(問:證人如何向被告解釋漏列設備折舊的 問題?)一、我說我本來有做,但因為資料不完整,後 來跟原告討論結果先把折舊扣掉。二、印象中他們開幕 那幾日,六月營業收入沒有預期這麼高,如果把折舊部 份列入,損益表會較不好看,損益較大,所以才先把折 舊先不列入,而且營業也還不滿壹個月,與原告討論結(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果才把折舊移到下個月在攤提。(問:用這份會計軟體 製做出來的報表,是否知悉原告有交付報表給被告?) 我不知道,我只有教會計小姐如何印報表、製作報表, 但是有沒有印製出來交付給被告,我就不清楚。(問: 是否知道原告有告訴被告系爭報表是會計師製作?)我 不知道。(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悉兩造之間關於 營業收入分配?)我一開始不知道,後來是因為幫他們 陸續做服務,才耳聞兩造合約上的糾紛,對於營業收入 分配,我不清楚。(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租金、水電必 須等原告與房東結算後才知道,房東是何人?)當下我 不知道。一般水電費用以水電帳單、租金部份就是租賃 合約、或開票簽收證明,這樣才可以把金額、實際數據 列入。(被告訴訟代理人問:在7月20日左右,被告的 會計是否有將6月電費、水費、租金、瓦斯費、電話費 、清潔費等代墊款共5萬多元明細表及單據交付給證人 ?)一、我沒有印象收過這些憑據,我去曼頓咖啡崑大 店幫忙做帳,不是每天。二、租金、水電這幾個科目在 我製作報表時,就有問過原告,但是原告說跟房東處理 好之後,會再拿給我,所以他們合約怎麼談、怎麼簽, 我不知道。(問:證人丁○○幫曼頓咖啡崑大店製作會 計報表最後一次,這些相關單據是否有交到你手上?) 沒有,我只有做到6月底會計報表。7月初的有幫忙做, 後來就只有交曼頓咖啡崑大店會計小姐製作,後來7月 的報表就不是我完成的。(被告問:7月27日為何沒有 月初機器設備費用,證人是否回答說是『戊○○叫我拿 掉』?)我有回答說陳先生叫我拿掉,但下來只有幾分 鐘而已,也沒有詢問我是什麼原因,所以我沒有把剛才 所講我跟原告討論為何不提列的原因告訴被告。」等語 (見本院卷第27頁反面-29頁反面)。 ⑵依證人丁○○上開證言可知,丁○○已就被告質疑漏列 店面租金費用、水電費用、裝潢費用折舊之緣由係會計 帳目之正常作帳程序予以解釋,亦表明其非會計師,而 被告於105年7月間知悉上開情形後,仍於105年10月4日 、105年10月10日在臉書貼文陳述經過後,仍以「謊言 一籮筐」、「心術不正的商人」、「謊言一天就被戳破 了」、「謊言的保存期限好短喔!」等語指摘原告;而 被告臉書友人於閱讀被告上開文章後,亦回應稱:「心 術不正,只想坑人,千萬勿與此人做朋友或有生意往來 ,一天到晚只會算計朋友或親友……叫他下地獄吧,免 得危害眾生。」、「看他那副德相,獐腦鼠目的樣子,(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想不勞而獲得利益,金紙店有很多,叫他拿去用。」( 見調字卷第24頁),堪認被告在系爭臉書頁面發表系爭 言論,使不特定之瀏覽者均可閱覽上開文字,而該文字 貶抑原告人格,已足使其所指涉之原告感到難堪和屈辱 ,自已損害原告之名譽。 ⒉又被告於105年10月4日於臉書所發表之文章「曼頓咖啡老 闆戊○○謊言一籮筐(第三篇)」、「曼頓咖啡老闆戊○ ○謊言一籮筐(第四篇)」為標題之文章,其貼文內容大 抵敘述:「為民除害、伸張正義、懲罰心術不正的商人… …」「戊○○自己拿走那一桶魚,還假裝自己沒有看到! ……戊○○自以為編一個新謊就可以蓋過舊謊!小嫚說她 沒有聽錯,送魚的人說是陳董要送給劉董的,如果真的是 要送給老董,他就沒有必要叫小嫚去請我下來看啊!戊○ ○說謊成性」等語。經查: ⑴證人丙○○到庭結稱:「(問:是否認識兩造?)我只 認識戊○○。我去幫戊○○做工,第一次做原告的工程 就是曼頓咖啡崑大店。咖啡店要做夾層。(問:是否認 識被告?)不認識。(問:是否在105年5月13日送吳郭 魚到曼頓咖啡崑大店?)我平常都有在海邊抓魚,我抓 了一些要去給戊○○,就送了一些吳郭魚、螃蟹、蝦子 去曼頓咖啡崑大店,放在我們自己的小冰桶。(問:這 些海產拿去後,有無遇到那些人?)我們師傅先過去, 請他把魚交給戊○○。我不知道我們師傅有碰到誰,師 傅他們也不認識戊○○。我們師傅有說魚產是要給老老 闆就是戊○○。(提示105年度新調字第242號卷第22頁 ,問:照片中穿橘色衣服的人是否是送魚貨的師傅?) 是。(問:105年5月13日送魚之後原告是否有因為魚的 事情再跟證人聯絡?)戊○○跟我說他的同學劉先生, 誤會戊○○去跟他偷抓魚,所以我好人做到底,隔天( 5月14日)又抓了一些魚送給辛○○,才不會造成誤會 。(問:5月14日當日有無見到辛○○?)有,是戊○ ○介紹被告給我認識,說被告是他的同學。(問:5月 14日有無跟被告講5月13日的魚是要送給陳先生?)有 。我跟被告不認識,怎麼送魚給他。(問:5月14日見 到的是否為辛○○本人?)有。被告旁邊還有兩個小姐 ,其中一個是大陸人。(被告問:照片中橘色衣服的人 全名是什麼?)姓蔡,全名我不知道,但我們都叫他阿 宏。(被告問:5月13日有無見過你本人?)沒有。( 被告問:5月14日有無見過我的員工就是在場證人庚○ ○、證人甲○?或我本人?)14日記不清楚是不是在場(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的證人,我不太記得,我只知道其中一個有大陸腔。我 不是同時看到他們三個人站在一起,是先後見到。」等 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32頁反面)。 ⑵證人壬○○到庭結稱:「(問:與兩造有無親屬或僱傭 等關係?)無。(問:是否認識兩造?)我認識原告, 不認識被告。(問:在105年5月13日是否有送魚貨到臺 南市○○區○○路000號曼頓咖啡崑大店?)有。(提 示105年度新調字第242號卷第22頁,問:照片上穿橘色 衣服的是否你本人?)是。(問:當天是何人委託你送 魚貨到曼頓咖啡崑大店?)是我的工頭丙○○,請我送 去的。(問:那是要送魚貨給何人?)我們是做曼頓咖 啡崑大店的鐵工,是原告委託我們去施工。我們平常都 是以台語對話,因為戊○○有一個兒子,我們稱他為『 少年董(台語)』,稱呼戊○○為『老董(台語)』, 丙○○交代我要把魚貨送給曼頓咖啡崑大店的『老董( 台語)』就是戊○○,我當時並不知道被告姓劉。當天 早上我們上工的時候,就把魚貨帶過去,當時還沒有看 到戊○○,因為魚貨需要冷凍,所以把魚貨交給劉先生 他們的小姐,我並不知道那位小姐是何人。送魚貨的前 一天,我有看到那位小姐有跟戊○○交談,所以我以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