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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140號TYDV,96,除,140,2007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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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140號聲 請 人 全瑋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程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46號公示催 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附表:┌──────────────────────────────────────────────────────┐│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140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新台幣) │ │ │├─┼─────────┼─────────┼───────────┼────────┼────────┼──┤│00│駱恆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95年9月5日 │65,075元 │NA○○七九二五│ ││1 │范揚錦 │崁分行 │ │ │三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梁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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