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資料查詢網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6年度,24號SYEV,96,營簡,24,20070320,1

全站最新更新時間: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原   告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三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幣叁拾萬零捌佰玖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4年初承攬被告 西港鄉廠房圍牆磚工程,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390,89 1元,被告卻未依約付款,迭經原告催告,被告承諾願每1至 2月匯款15,000元至30,000元,惟自94年迄今僅獲償90,000 元,尚餘300,891元未付。為此,爰依承攬關係,請求給付 工程款300,891元等情。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工程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影 本各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 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 條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則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四、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 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 文。查本件被告向原告定作廠房圍牆磚工程,未依約給付工 程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一節,已如前述,則 被告對原告自應負清償之責。從而,原告本於承攬契約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96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利息,即屬有據,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 、變賣前,為原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 執行。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 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