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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6年度,42號MLDV,96,除,42,2007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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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42號聲 請 人 山隆船務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乙○○代 理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國儒所簽發,以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95年8 月3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65,765元,支票號碼第IC0000000 號之支票1 紙,因遭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8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3 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健忠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42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福誼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竹南分│95年8月31日 │65,765元 │IC0000000 │ ││ │司王國儒 │行 │ │ │ │ │└──┴─────────┴─────────┴───────────┴────────┴────────┴──┘